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儒经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隋、唐两代,主要是唐代建立了一统天下的近三百年间,是中国封建统治的又一个鼎盛时期。隋代运作不长,但其开国者杨坚做了皇帝以后,即继承儒学正统,强调“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礼”(8)。在法律思想和制度方面的建树,主要是以“宏风训俗,导德齐礼”作为指导思想,组织重臣制订了著名的《开皇律》,一扫北周时律条“烦而不要”、“用法深重”、“诛杀无度”(9)的各种弊病,使隋代在一个短时期内,出现了“刑網简要,疏而不失”的局面。在此以后,唐王朝在其建立的初期,先后两任皇帝李渊、李世民父子在一批重臣的辅佐下,接受隋代速亡的教训,贯彻“安人宁国”的方针,一反隋代推崇佛、道的作法,极力推崇儒学,采取删削烦苛,务在宽简,守文定罪,恤刑慎杀等一系列措施(10),充分利用隋初立法和司法所提供的重要经验,经过仅仅二十来年的经营,终于造成了被称为“贞观之治”的政治稳定和经济、文化等全面迅速发展的繁盛景象。特别是太宗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极力强调重礼崇儒,弘扬儒学,采取扩建文馆,增设学士,开辟庙堂,敕封“先圣”,组织“讨论坟典,商略政事”(11),以至造成“是时四方儒土,多抱负典籍,云会京师”,“儒学之盛,古昔未之有也”(12)的盛况。在法律文化的建设方面,当时主要是制订唐律。本来,唐初制订《武德律》时,即曾“尽削大业(隋炀帝年号)所用烦峻之法”,及至贞观间修订时,仍嫌“旧律令重”,严格要求简禁恤刑,继承和发展西汉中期及其以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贞观律》,为此后《永徽律》和《唐律疏议》的修订和颁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大大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其成就不但对中国封建后期以至近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而且对公元八世纪后期以后的东北亚和东南亚一些国家法律文化的转型和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唐代中期和后期的封建王朝,逐渐由盛转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开始显现随时可能爆发的危机。这时的统治集团内部,先后出现了以匡救时艰、改革敝政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改革势力。与此同时,法律领域也相继出现了诸如以吕温、韩愈、柳宗元、刘禹锡、白居易等为代表的一些人物。他们都站在封建统治的立场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在法律思想和制度方面,提出院各具特色的主张:吕温强调“明刑立威”,反对“功臣恕死”和纳粟除罪拜爵的规定;柳宗元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刑和礼的作用、刑赏的运用及其与时令的关系等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白居易提出了贫穷是犯罪根源的理论,认为刑、礼、道三者必须迭相为用;至于韩愈,虽然根据他的“道统论”,大肆宣扬所谓圣人立法设刑的法律起源论和使“下者畏威而寡罪”的刑罚目的观,但同时还提出了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德刑关系说。所有这些,都大大丰富了封建法律文化的内容,并为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领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