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走上儒家化的道路之后,在其发展过程当中,曾经多次受到来自它内部和外部的非正统法律思想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但这种冲击并没有妨碍它的发展,更没有使它的统治地位最终发生动摇。
这种冲击首先出现于公元前的八十一年,即西汉昭帝的始元六年。当时朝廷为讨论解决盐铁官营和平准、均输等措施实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特别组织了由“郡国贤良文学之士”与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及其属员六十余人参加的一个集会。在后来被人们认为是先秦儒法斗争的继续的这个“盐铁会议”上,以贤良文学为一方和御史等官吏为另一方的两个阵营,壁垒森严,泾渭分明,就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各个领域的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争;御史大夫一方没有因为朝廷罢抑诸家、定儒学为一尊而尊崇贤良文学;贤良文学一方也没有因朝廷由于实际施政需要重用法吏而对法吏假以颜色。这正说明当时被奉为正宗的儒学要将其统治贯彻到各个领域,还需要有一个相当的过程。然而实际的发展表明:到了“元、成以后,形名渐废,上无异教,下无异学,皇帝诏书,群臣奏议,莫不援引经义以为依据”(4)的时候,这个过程便大致地告一段落了。
从西汉末迄于东汉,由董仲舒倡导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及其法律思想,逐渐发展为把今文经学和谶纬迷信结合在一起,用来说明当时立法和司法与“天变”、“灾异”之间因果关系的谶纬神学,于是社会上掀起了一股“争学图谶”(5)之风,以至于谶纬经学成为八仕作官的重要途径,严重影响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正常发展。即如当时一些著名的学者贾逵、班固、何休、郑玄、马融、许慎诸人,亦莫不笃信纬书;有的以谶纬解经释律,有的附会儒经而为纬书作注,大抵都是用谶纬来论证封建秩序的神圣性和封建法制的合理性。这种现象不仅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渐走向了神学迷信的误区,而且使当时整个意识形态领域蒙上了一层不知所以的迷雾。然而正是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一批唯物主义思想家如桓谭、王充、王符、仲长统和崔实等人,他们针对这种现象,开展了尖锐的批判:一方面揭露鹰纬神学的“王霸并用”、“威德更兴”,要求“明正法度”、“便国利事”;在揭露和抨击“天讨”、“天罚”等神明裁判观念的同时,力主“文开张设”、“明罚敕法”、“严禁令以防僭差,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苛刻以绝烦暴”(6)。他们的这种严肃的批判精神,扫清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因谶纬迷信的为害而积存的迷雾,也扫清了它进一步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三国、两晋、南北朝近四百年期间,是中国历史上各家强割据势力之间与各民族统治集团之间彼此争夺、征战和残杀的一个极为混乱的时期。长期的政治分裂,不仅对全国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且也造成了思想意识方面的严重混乱。在儒学的发展道路上,先有作为烦琐训诂学的“郑(玄)学”的行时,继有以道家思想和儒家经义相揉合的唯心主义玄学与所谓“正始玄风”的出现,特别是强调“不事礼法”的具有法律虚无主义色彩的法律思想的风行,对儒学及正统法律思想造成了重大的冲击。然而为了适应兼并战争和维护士族特权的需要,各朝统治集团莫不极力巩固各自的政治统治和法律秩序,也无不重视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运用,因而关于以儒经为据的立法和司法理论以及法律注释学说,都有长足的发展,使“律学”获得了一枝独秀的发展机会。晋代著名司法官吏杜预、张斐、刘颂诸家,通过对前代正统法律思想与法制实施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提出和阐发了各自的律论,在封建立法、司法、审判原则等方面,都发表了不少独创性的见解,大大丰富了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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