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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经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儒经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饶鑫贤


【全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支脉,它和其他部门文化一样,源远流长,涵蕴深邃,越五千余年而其传不绝。究其原委,除了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各种原因之外,在意识形态方面,儒学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儒经的广泛有效的传播,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
  儒学,是春秋末期至战国末期以孔丘为代表、包括孟轲和荀况等儒者创立的儒家学派所持的一种学说。它是在当时礼崩乐坏、战乱无已的情况下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而产生的。当时学术蓬勃发展,各家各派,百家争鸣:儒学继承周公姬旦的传统,创发为以“仁”、“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强调“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宽猛相济”;墨家以“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为中心,强调“赏当贤,罚当暴”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施罚原则;道家鼓吹“无为而治”,指斥“人定法”,提倡否定一切文化和法律道德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家倡导“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为本”,主张“壹赏”、“壹利”和“信赏必罚”,采取“法术势相结合”的传统方法;其他各家也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说和主张。其中,法家思想虽对当时和有秦一代发生了重要的影响,但秦统一六国之后所建立的,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极端重刑主义的统治,影响所及,天怒人怨,以至于适得其反地促成了秦王朝统治的迅速崩溃。除此之外只有儒家的情况特别值得注意。儒家产生以后,即成为当时所谓“儒墨显学”中两个著名的学派之一,并继续随着各个时期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繁衍、派生出各种应时的学说;随后形成的所谓儒家八派,影响及于社会思想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基于当时因连年战乱造成的生产遭受破坏,经济凋敝,财源枯竭,天下饥馑,人民无以为生的严峻形势,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生产,重建封建秩序,以巩固新的政权,最高统治集团中从刘邦到吕、惠、文、景以至许多重要辅臣如陆贾、晁错之流,“君臣俱欲无为”(1),以新的黄老学派的思想为指导,实行缓和阶级矛盾,轻徭薄赋,奖励耕织,约法省禁等政策措施,以从民之欲,与民以休养生息,因而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出现了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兴盛的政治局面。然而,就整个西汉政治思想的走势作全面的审视,采行这些政治措施,只不过是权宜之计。及至“文景之治”促使封建大一统局面形成之后,在意识形态领域,即逐渐出现了由所谓“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2)的、与大一统背道而驰的状况。这就迫使统治者们不能不立即采取挽回局势的措施。它的集中表现,就是以汉武帝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采纳董仲舒所谓“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3)的建议,贯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在全社会树立起儒学的统治地位。于是儒学成为官学,儒经受到表彰,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道德、风习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最高准则。体现在法律方面,则是使儒经中的“微言大义”渗入于法律实践当中,形成了一股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走向儒家化的浓重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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