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在中国大陆的诞生。2002年12月5日,一个特殊的仪式在上海市某宾馆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学院等单位的少年法官、少年检察官、少年警官、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教授等90余人共聚一堂庆祝一个特殊时刻——中国少年法庭的18岁生日,郑重地举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成人仪式”。然而,遗憾的是,虽然从“生理年龄”上说,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长大成人”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在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依然处于一种“小儿科”,甚至被忽视的地位。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这种状况不但反映于国家司法改革实践与司法改革的论证、规划中,尤其体现于少年司法制度理论研究的薄弱上。在笔者所接触的国内目前论述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著作中,几乎没有一部设有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席之地。在少年司法制度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虽然也有过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短暂黄金时期,但这都没有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基本的成熟阶段,反而迎来的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低谷与彷徨。近20年的发展,带给少年司法实践者们的却是少年司法制度将往何处去,甚至是少年司法制度还能存在多久的困惑。客观上说,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改革与探索不可谓不多,也形成了诸多有益经验与具体制度,但这些都并没有把少年司法制度引入一个良性发展阶段和基本成型阶段。这与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与探索、实践探索学理论证的贫乏,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说,理论研究的薄弱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关键性因素。这也正是笔者研究少年司法制度这一课题的主要原因。
“每个新生儿降临人间,人类的希望与梦想又重新点燃。儿童是我们共同未来的寄托,一个前所未有的、实实在在的未来。因为这个世界具备知识、资源、法律规范给予每个孩子最好的人生起点,给予他们成长、学习和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充满关爱、衣食富足的家庭。”[5]我们有责任在法律制度上给与未成年人特别的关爱,有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好的人生起点——特别是对那些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少年司法制度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在于其以国家司法制度的形式宣告和确认了未成年人的存在,在于它彰显了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尊重与关爱。虽然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中国,它还只是一个渴望世人熟悉和认可,一个发育迟缓、渴望成人的孩子。拙著是对少年司法制度“长大成人”的关注,奢望“微言”能扶助少年司法制度这一发育迟缓的孩子真正“长大”而且“成人”。虽然“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6],何况我尚自认难当学者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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