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前言
姚建龙
【关键词】前言
【全文】
前言
尽管人类社会早已注意到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特性,但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上却长期没有形成未成年人的观念。未成年人被淹没于成人社会之中,被当成“小大人”来看待。在古代,真正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是没有的,此现象中外皆同。美国哲学家霍布斯(Hobbes)曾言,小孩有如白痴、疯癫者与野兽,用法律来保护他们是没有用的。十九世纪功利主义者米尔(Mill)也曾经指出,存在的一代是下一代的控制者,因此,父母是小孩最高的统治者,拥有完全的掌控权,小孩则应完完全全的服从父母。[1] 人类习惯于以成人的思维思考未成年人,习惯于把适用欲成人的“成熟”而又“行之有效”的经验性准则强加于未成年人,习惯于在“爱的名义”下心安理得地作出诸多实际伤害未成年人的事情……这种数千年历史所形成的惯性迄今依然深深地影响着现代社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儒家文化背景的国度。虽然中国有着悠久的恤幼传统,恤幼思想早在夏朝时期就已经在
刑法中有所体现。但遗憾的是这种恤幼思想却并没有让中国产生真正的未成年人观念,惶论未成年人观念影响下为未成年人需要所设计的制度。纠其原由,盖因中国儒家文化历来忽视未成年人的主体性地位,忽视未成年人天性、身心特征,而纯粹把未成年人视为父权、君权客体的结果。传统儒家文化积淀的惯性作用,使得少年客体化的思维依然影响着现代社会。例如把未成年人塑造成为某种成人社会所需要的模式的提法;在“爱的名义”下诸种实际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有害未成年人身心的做法[2];一方面社会各界极为重视青少年问题,尤其是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而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设计与运作上却常常存在忽视未成年人天性的怪现象……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同年在芝加哥库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在人类社会的诞生。初期少年司法制度以“拯救儿童”为目标,它以国家司法制度的形式宣告了未成年人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确立了未成年人在人类社会中的应有地位,其意义深远。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把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称为“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3]百余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发展演变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也已经形成了以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为代表的,关于少年司法基本理念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曾经这样评价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国家整个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占有特殊的地位;少年司法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