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时期,出现了兼取佛、道思想且具有明显的思辨特色的理学,包括客观唯心主义的程、朱理学和主观唯心义的陆、王心学。作为儒学之别派的理学,强调天理与人欲的对立。所谓天理,其实不外乎儒家的伦理道德教条。从朱熹所创发的一整套思想体系来看,它以思辨的、精致的理论,替代了早在西汉中期出现的粗糙、肤浅的神学目的论,使儒家学说形成了较之他家学说更为完备的体系。在法律思想上,它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最终完成了进一步完备和完善的过程;无论在法理学、变法和德刑关系理论,或者刑罚种类和司法原则诸方面,都构建了影响后世至深且远的理论基础,进一步扩大了中华法系的世界性影响。
清代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情况有些特殊,但在法律思想上仍然是继承明代余绪,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据统治地位。1840年以后西方帝国主义的入侵,导致了所谓新学与旧学之争,亦即西方思想与中国传统思想的撞击。在法律思想上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清末修律过程中所出现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在这场斗争中,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亦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主张用西方的法律原理和原则制定新律的法理派,也未丧失其影响。
在近古历史结束以前,爆发了伟大的“五四”运动。这时的儒家学说,虽然受到了新思潮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并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而丧失其作为正统思想的地位,但它渗透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法律思想领域的影响,仍然远没有完全消失。
以上所述,只不过是荦荦大端。但它清楚地说明:由于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种种原因,儒学或儒家思想,具有不可忽视的强大的适应性和渗透力,试图人为地加以一笔抹杀,既不明智,亦将无济于事。诚然,儒学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具有封建的本质属性,包涵着封建性的各种糟粕。今天,我们的国家正处在新的发展时期,十多年来,改革开放正使我国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在这样一个崭新的时代,我们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去纠缠于上面所述的那些陈年老账。但是,作为历史研究,作为传统文化研究,特别是作为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之关系的研究,我们却不仅应当而且很有必要对于影响我国传统文化、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的至深且钜的儒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索。因此,我们的态度理所当然地应当是、也只能是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批判继承,促进它的革新转化。在法律上,同样必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对它进行深入的批判、探讨和正确评价。所谓“取精用宏”,目的就在于使它为我们的现代法文化建设、亦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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