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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英美海上保险法之保证的履行标准及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有人认为“保证条款是带有承诺性质的条件,而且是保单的解除条件。 ”19笔者认为,如前所述,确认性保证和承诺性保证不同,因此,不应笼统地说保证是先决条件还是解除条件,而应分别分析两者的性质。确认性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单签发前过去或现在某些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性保证是保单订立的基础,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这样的确认性保证,那么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从合同订立之时就处于停止状态,因此可归纳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而承诺性保证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持续性保证,从违反保证时起,保险人的责任才被解除,在此之前,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所以是一种解除条件。
  对英国法中的自动解除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个疑问是如果保险人的责任已经自动解除,又谈何弃权?谈何续保?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即便根据美国合同法的划分将条件分为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被保险人违反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诺性保证,也不意味着保险人的责任应自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因为英美合同法中的条件与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条件不同,不应将两者混淆。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条件为附属条件,合同的生效与失效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即自动失效。但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条件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没有理由认为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被保险人违反承诺性保证,保险人的责任就应自动解除。这不仅使我们无法为弃权和续保提供合理的解释,而且这一规则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也过于严厉,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某项保证,此后发生了非由于违反该保证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轻易地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责任在保证被违反时即已自动解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The Good Luck一案使英国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变得更加严厉,相比之下,英国上诉法院的主张即赋予保险人以解除权较合理。合理的规则应该是违反保证并不自动解除责任,而是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在英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可以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种是合同的效力仅向将来消灭。因此,如果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违反确认性保证而选择解除合同,则其合同的效力应溯及既往地消灭,而如果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诺性保证而选择解除合同,则合同的效力应仅向将来消灭,同时,对合同解除前被保险人非因违反保证而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 美国法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中止承保和可撤销规则
  在美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与英国法不同。大多数人认为违反美国海上保险法之保证的后果只是保险人中止承保,如果被保险人对违反的情况进行补正,保险人仍然可以恢复承保。典型的判例是Aguirre v. Citizens Casualty Co.20 一案,法庭认为由于船搁浅时不适航,船东对明示保证的违反使承保中止。保险人在中止承保后不再对损失承担责任。在这种观点下,保单仍然有效,保险人甚至没有权选择终止保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单方面对违反保证进行补救恢复保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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