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首先一下分析保证与条件的关系。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同于英国普通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是最重要的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海上
保险法中的“保证”在重要性程度上与英国合同法中的“条件”相当。实际上,这一点在MIA1906中就已经得到了确认,MIA1906 Section 33(3)明确规定:“依照上面的解释,无论对于风险是否重要,保证都是必须被严格遵守的条件。”但是直到1992年的The good luck 一案,才明确了保证的性质和如何适用的问题。英国上议院在审理该案时首次阐明保证的性质属于“先决条件”。法庭认为保证是一种先决条件,“条件”一词是指英国法中传统意义上的“条件”,在此意义上,一项责任或义务或进一步义务(further duty)的存在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16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条件与大陆法系的条件不同。大陆法系
合同法中的条件与英国合同法中特殊情况下的“附属”条件相同。有些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在条件得到履行前合同不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又称停止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有些合同附有解除条件(condition subsequent),17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即自动解除。而通常情况下不满足英美法系中的条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仅影响另一方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大陆法系
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与美国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也不同。常有国内学者将两者混淆,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在美国合同法中,条件被定义为“与期限不同,除非被免除,在履行协议中允诺的义务产生之前必须发生的行为或事件(先决条件)18,或使某项已经产生的义务解除的行为或事件(解除条件)。” 这个定义明确地区分了先决条件(又称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又称后决条件)。“停止的和解除的用语表达了时间上的关系,任何事实和事件对于那些在它们之后发生的事实和事件,是停止条件;对于在它们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事件,是解除条件。”“……停止条件是成立有效合同后发生的事实和事件,在即时履行请求权产生之前,在违反合同义务发生之前,在可利用通常的司法补救之前,它们必须存在或发生。”“……解除条件是发生在违反合同义务之后的、终止即时履行请求权和司法补救权的事实和事件。可用这一术语指称那些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起解除合同义务和终止合同的作用,而不论是否有违约存在的事实和事件。” 但是,笔者认为,在英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的划分,英国上议院在The good luck一案中所称的“先决条件”一词与美国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一词不同,实际上,它指的就是英国合同法中的“条件”,包括美国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它是将美国合同法中的解除条件看作保险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实际上,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只是便于分析和定义。而且,只有把一个事实或事件与将来的某些事实或过去的另一些事实联系起来,才可以适当地把它们描述为先决条件或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