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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英美海上保险法之保证的履行标准及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其实另有缘由。在Wilburn Boat一案中,法院中的大多数人认为严格履行原则是如此严厉的规则,它鼓励了惩罚行为。法院赞同并引用了Vance教授和Patterson教授对英国法的批评。因此,最高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对严格履行原则的一种规避。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发现当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某些与承保风险或承保损失毫无关系的保证为借口逃避赔偿损失责任时,严格履行原则就过于严厉和苛刻,必然给被保险人的带来不利。因此,近因规则的适用无疑是减轻严格履行原则所带来的严厉后果,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手段。在采用近因规则的情况下,只有保证的违反成为造成损失的近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海上保险法之保证的后果
  (一) 英国法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自动解除责任规则
  权威判例The Good Luck15一案确立了英国法中的自动解除规则。在该案中,保险人所承保的The Good Luck船被派往波斯湾(需要额外增加保费和禁运的地区),从而违反了保证。这艘船被抵押给银行。根据抵押协议,银行拥有船舶的全部赔偿利益。尽管船被伊拉克导弹击中,银行还是为船方提供了贷款,因为银行认为,船已被承保,银行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在此之前,保险人曾经向银行出具了承保书,允诺如果保险人停止承保就会立即通知银行,但是保险人并没有通知银行。由于违反保证,保险人拒绝赔偿。银行以保险人没能迅速通知其已停止承保致使其继续向被保险人贷款为由起诉保险人。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人从何时起停止承保该船。银行认为,保险人从违反保证之时也就是在银行追加贷款之前已经停止承保,因此在银行追加贷款之前就应该通知银行。而保险人认为保险人在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行使解除权之时(在银行追加贷款之后)才停止承保。
  初审法院支持了银行,而上诉法院支持了保险人。最终英国上议院没有采纳违反保证仅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观点。上议院认为上诉法院曲解了MIA1906 Section 33(3),违反保证应自动解除保险人的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任何与风险有关的事实陈述,都应被解释为保证,至少遵守保证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这样如果没有遵守承诺性保证,保险人的责任就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原因很简单,履行保证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因此,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存在的允诺性先决条件并没有终止合同的效力,它只是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人的责任。如果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承担某种义务如增加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则合同仍然有效。
  从The Good Luck一案,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为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对于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或者终止合同或者放弃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行使权利(即弃权)或者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通过修改保险条件和/或增加保费继续承保(即续保)。这一规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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