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已为少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如:南非 1999年 1月 1日生效的《短期
保险法》(Short-term Insurance Act)第
63条(1)款规定:“对确认性保证而言,除非该保证将严重影响(保险人)在订立、变更或续订保险合同时对风险的评估,否则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违反该保证为由解除合同。”12
2.承诺性保证——严格履行原则和近因规则
尽管对将来事实的确定性陈述与承诺性保证也存在着部分的重叠。但是,从性质上看,承诺性保证与陈述显然不同。承诺性保证是建立在-种信用社会基础之上的,如果被保险人承诺某些事情,则其便应该严格履行其诺言。因此,对于承诺性保证而言,一方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当然不得违背强行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正如Blackburn勋爵在Thomson V Weems案中所指出的那样,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某一事项不重要,就不会在合同中约定,因为他们有权判断什么是重要事实。因此,承诺性保证被默示为具有重要性,必须严格按照其字面意义履行。
然而,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确保承诺被履行的基础上,我们还应注意到过于严厉的严格履行原则往往成为保险人逃脱责任的借口,从而给被保险人带来不利。因此就必须采用其他辅助性规则,以减轻严格履行原则所带来的严厉后果和所造成的不公平。
在美国,Wilburn Boat Co. v. Fireman''s Fund Insurance Co., 13一案使保证更加复杂化。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Fireman''s Fund Insurance Co.承保了被保险人Wilburn Boat Co. 在德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之间的一个湖上的小型游船,保单中包含了一个明示保证:“被保险人保证:本保险单列名的船舶在承保期限内仅限于个人娱乐之用,除经背书同意外,不得出租。”。但是,实际上这个小型游船被以盈利为目的用于运送旅客。小型游船停泊于湖上时被火烧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拒绝赔偿。根据德克萨斯州成文法的规定,除非违反保证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违反保证不能成为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理由。但是,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了保险人的主张。上诉法院坚持其对海上
保险法所持的正统观点以及联邦
海商法在这一领域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在本案中不应适用德克萨斯州法。回顾了先前的判决之后,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并判称,如何处理违反海上保险单中的保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至今尚未形成“联邦”的规则,而由法院自己来制定显属不当。因此这类案件应由各州自行决定。本案发回下级法院处理,并指示应适用德克萨斯州的法律。14
大多数评论者都将Wilburn Boat一案解释为法院支持州的权利而反对联邦法的入侵。实际上,这种解释似乎过于简单,20世纪50年代的法院,并没有明显地支持州的权利,实际上,法院坚决维护联邦的权力,包括联邦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