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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商榷

  (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所揭示的一个学科的概念。它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阶级专政的工具。因此,它不能离开经济和政治而孤立地存在,对它的研究也不能离开经济和政治而孤立地进行。有的同志有鉴于此,深恐定名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结果,就会完全不去涉及政治思想。其实这同样是过虑的。因为无论从哪一方面说,研究一个阶级、阶层、集团或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都不可能不涉及甚至不可能不首先弄清它的政治思想乃至哲学思想和社会伦理思想。例如研究韩非以“法、术、势”相结合为中心的法治理论,不首先弄清他关于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政治理论,是不可想象的;研究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或“任德而不任刑”以至“春科决狱”的法律思想,同样不能不首先弄清他关于“天人合一”、“官制像天”的君权神授理论和“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学说;研究魏晋玄学中各个流派或者要求毁弃礼法,或者主张一切都是永恒合理的思想,更不能不首先弄清他们对于当时曹氏和司马氏政权之间的斗争的政治态度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主张;如此等等。所以我们所说的法律思想,根本不是什么可以脱离政治思想的孤立物;在对法律思想的研究中,是根本不可能不涉及对政治思想的研究的。但是,这里所涉及的政治思想,是从研究法律思想出发、围绕和深入研究法律思想而进行的研究,它同前面提到的我们主张打破那种把法律和政治视同一物,强调法律思想不能和政治思想分别开来进行研究的戒律,是完全一致,并无抵触的。
  (三)这里所说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它既包括形成了一定体系的有关法律的学说和论述,也包括对某些具体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论断和主张。就代表人物来说,因为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漫长的封建时期,可以称为纯粹的法律学家并有系统的法律著作的如长孙无忌、沈家本一类人物,实在屈指可数。而更多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的法律思想,虽然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却在法律思想上具有极为重要甚至划时代的意义。明清之际的杰出思想家黄宗羲所发挥的关于“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的观点,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显然,这一类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是完全应当包括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的。另一方面,所谓“基本观点和理论”,内容不但应当包括诸如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和任务等法律的一般原理,而且也应当包括诸如国家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关于这一点,有的同志持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认为这将使研究范围过广,妨碍对法律的一般原理的深入研究。但我们认为这一系列的内容如果不纳入思想史而分别划归各个部门法,不但于分科的原则不合,而且也将不适当地加重各部门法的负担。而就法律思想史来说,包括这样一部分内容,却将有利于加强研究的深度,更好地促进研究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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