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来说: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要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发掘、探索和总结,贯彻古为今用的原则,批判其中封建性的糟粕,吸取其中民主性的精华,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在这一方面,我们的任务是十分光荣而艰巨的。特别是过去一个时期,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和封建法西斯主义,危害极深,流毒极广。为了肃清它的流毒和影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我们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而认真对封建的法律思想进行科学的总结,揭露林彪、“四人帮”如何因袭一切封建糟粕,大搞封建法西斯主义,野蛮残酷地镇压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的罪行,同时就古代法律思想中有用的部分发掘出来,以资借鉴,正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大力加强法律思想史这门学科的建设,尽速组成和发展这门学科的专门的研究队伍,集中目标,保证这项研究工作的迅速发展,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就这一点来说,把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限定和集中到法律思想史一个方面,显然也是非常重要的。
基于这几个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确定这门学科的名称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并且明确它是以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以及它们形成、发展、相互斗争和吸收的过程与规律为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完全必要的。
现在试就上述研究对象,作几点简要的说明:
(一)这里所说的“各个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及其代表人物”,是指不仅要研究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而且要研究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不仅要研究各个阶级整体的法律思想,而且要研究各阶级内不同阶层或集团各自的法律思想;不仅要研究各阶级、阶层、集团整体的法律思想,而且要研究单个具有代表性人物的法律思想。例如奴隶制时期,既要研究整个奴隶主阶级关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治”以及诸如“义刑之杀”之类的法律思想,也要分别研究法家先驱人物和儒家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封建制后期,既要研究逐渐走向腐朽没落的整个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要研究地主阶级中分别代表大地主和中小地主阶层的保守派和革新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这都是不言而喻的。就代表人物来说,则除了要研究其本身法律思想的内容和实质以外,还要研究这种法律思想的渊源和流变、特别是它所属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发展的脉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就是论事,成为许多“孤立的”法律学家及其思想的互无联系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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