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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商榷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商榷


饶鑫贤


【全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我国法律科学的重要部门之一。建国三十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先有法律虚无主义的为害,接着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的极左路线和封建法西斯主义的破坏,使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但没有及时地建立自己的学科体系,而且连研究对象也没有明确地确定下来,终于造成了这门学科长期停滞不前的状态。教训是深切的,损失是严重的。今天,我们能够畅所欲言地就包括这门学科研究对象在内的许多问题展开初步的讨论,正表明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继续在出现新的气象。为了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我们期待着这一类的讨论更加充分地开展起来。
  要明确《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首先必须就这门学科的名称求得统一的认识。内容决定形式。名称问题的由来,其实就是由于在研究对象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分歧。但名称是内容的反映和概括,就高等政法院系而论,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基础知识课,它在研究对象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由课程名称的问题所引起的。例如或者名为《政治学说(包括法律思想)史》,或者名为《政治(包括法律)思想史》,或者称为《政治(与)法律思想史》,等等。名称虽异,但研究对象却都包括着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两个方面。现在看来,这并不一定是合适的。这是因为:
  第一,从学科分类的原则来说:现代科学,无论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由于研究的专一和深入,分科都是越来越细。每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都要求具有明确的、严格的界限和独立于其他学科的特点这种趋势,决定了一门学科不应当也不可能包括涉及相邻学科的庞杂内容。法律思想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的研究领域。它和政治思想虽然有着紧密的内在的联系,但却具有可以也应当区别于政治思想的特点。过去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问题之所以长时期没有得到解决,以致影响对法律思想的独立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把它和政治思想混杂在一起,被那种机械地强调政治和法律不可分、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不能分,甚至硬把二者视同一物的戒律所束缚的结果。而实际上这不仅对于法学理论和法的历史的研究是有害的,而且对于政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只有把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限定和集中的法律思想史一个方面,才有利于突出学科的特点,加强研究的深度,促进这门学科的发展。
  第二,从本学科担负的研究任务来说: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久远的历史,有关文献浩繁,内容丰富,有待发掘和探索的方面,至为广泛。现有的科学研究力量(包括有关院系的教学力量),单纯担负本学科的研究任务,就已经远不足以适应实际的需要,如果再要同时平行地担负起政治思想史方面的研究任务,势必使研究目标分散,力量不能集中,更加捉襟见肘,妨碍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开展。因此,只有把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限定和集中到法律思想史一个方面,才有利于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力量,更好地完成本学科的研究任务。有的同志从当前研究力量有限、研究成果无多、资料整理工作跟不上来的情况出发,担心这样一来,会造成政治思想史和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两头落空的结果。其实这是过虑的。因为当前问题的关键是要改变法律思想史研究的落后局面。正是由于研究力量有限等等原因,才有必要缩小研究的范围。而这非但不会妨碍反而只会促进并策励研究工作的开展。至于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把它作为另一学科的任务加以考虑,当然也只会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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