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在某种场合,法律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地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美国建国初期政治家汉密尔顿也曾经说过:“意外事件有时会在一切社会里产生,无论这些社会是怎样组成的。”因此,汉密尔顿建议,每当国家利益出现严重危险时,政府必须能够在未曾预料到的紧急状况中采取行动,直至国会能够召集起来并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应付这种特殊局面。
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该条中“反应及时”和“措施果断”,就体现着效率领先公正的法律价值观。
危时法虽然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法,但是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绝不是绝对无条件的,要把握好度。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要贯彻最小损失原则。“最小损失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进行紧急处置、实施紧急权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下述几点:1以最快的时间颁布紧急状态法令,确定实行紧急处置的地域范围;2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日常法律秩序;3在进行紧急处置时,应该舍小益,取大益,特别是当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三者利益发生矛盾时,应遵循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原则;4对进行紧急处置时不需要侵犯的利益应该予以尊重;5最低限度地保护公民自由和经济秩序;6对不需要或者是用日常法律手段就能解决的危机,应尽可能通过日常法律手段解决,慎用紧急处置办法。”[《紧急状态法学》 莫纪宏 徐高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4月第1版 第30页]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许多国家
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例如,西班牙
宪法第
55条第3款规定,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人格尊严、学术自由、家庭生活、受教育权利等,并且规定滥用这些措施要追究刑事责任。1966年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有些权利,如生命权、免受酷刑权、人格尊严权和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加以限制。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危时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具有丰富的内容。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