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交流所衍生之大陆居民在台居留权益维护问题
台湾对大陆居民赴台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的规定较多,具体有1993年5月31 日台“国科会”发布的《大陆地区科技人士来台从事研究许可办法》( 以下简称《科技人士许可办法》)、1993年7月12日“文建委”发布的《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来台传习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民族艺术家来台许可办法》)、1994年8月19 日“内政部”发布的《大陆地区宗教人士来台从事宗教活动许可办法( 简称《宗教活动许可办法》,1994年12月28日“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的《大陆地区卫生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许可办法》(简称《卫生活动许可办法》)、1995年10月17日“教育部”修正发布的《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文教活动许可办法》( 简称《文教活动许可办法》)等。
由于两岸长期分隔,台湾民众普遍渴望感受来自祖国大陆的文化气息,加之文化交流活动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政治色彩,因此台湾当局作出“顺从民意”的姿态,对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赴台大陆文化人士的保障也较为充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陆文化人士有从事学术文化活动之充分权利,如《卫生活动许可办法》第7条规定,大陆卫生专业人士可享有参观访问、参加会议、演讲、研究、 临床教学等众多学术活动的权利。《文教活动许可办法》规定更为广泛,大陆专业人士和学生可以进行学术、文化、教育或体育性质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担任评审及从事传习、讲学、研修、教练、表演、展览等活动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动。
2、停留期间。大陆文化人士在台停留期间因其专业不同而有区别。杰出民族艺术家、民俗技艺人士、科技人士原则上有一年停留期间,宗教人士、卫生专业人士则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有些情况下邀访单位可申请延期,如《科技人士来台许可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大陆科技人士研究发展成果绩效良好,继续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时,或延展研究发展计划,以开创新科技领域的,可以由邀访单位代向“国科会”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延期,延期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限。《民族艺术家来台许可办法》亦有类似规定。
3、大陆文化人士有接受台湾邀访单位之接待服务的权利,如《宗教活动许可办法》第12条规定,邀请单位于大陆宗教人士在台期间,应负责接待及安排活动事宜。
4、大陆文化人士之眷属有申请随同赴台之权利。《文教活动许可办法》第11条规定,大陆专业人士及海外学人因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需专人照料,在赴台时,得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科技人士来台许可办法》第9条规定,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眷属可申请随同赴台。《杰出民族艺术家来台传习许可办法》第7条亦规定,大陆杰出民族艺术家及民俗技艺人士之配偶,得由申请单位申请随同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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