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自1988年至1997年1月,台湾65岁以上老人娶大陆妻子者已达6733人,③按台湾法律的规定,大陆配偶可申请去台定居,但自1992年台当局开放大陆配偶去台定居至1997年,仅有近4000名大陆居民去台定居,目前尚有约1.6 万名祖国大陆配偶无法入台定居。台湾“陆委会”的上述决议将解决两岸联姻但两地分居的状况,有助于维护祖国大陆配偶的正当权益。
二、大陆居民在台居留之权益维护
(一)申请居留之主体资格
台“内政部”1995年8月9日发布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定居居留许可办法》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学、 文化之考量,分别列举了六类申请入台居留的主体资格,其中政治考量的对象主要是“民运人士”、“宗教人士”等,经济、教育、科技、文化方面的考量则是出于台湾广纳人才的要求,针对大陆杰出的专业人士而特别规定的,均不具有一般的代表性,因此,以下重点阐述台《定居居留许可办法》出于社会考量而设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参见该法第八条):
1、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人亲生子者;
2、1987年11月2日后, 在大陆地区连续居住逾四年并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的居民;
3、1987年11月1日以前,在大陆地区连续居住,未曾在中共党务、 军政或其他公务机构任职,且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或配偶,或经“行政院退除役官兵委员会”安置就养之在台湾原有户籍之大陆居民;
4、依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考量或上述二、三项经许可在台居留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此外,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逾两年或已生产子女者,亦可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台湾当局对大陆居民申请在台居留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台湾“行政院”1996年5月29 日还发布了《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居留数额表》,对批准居留的大陆居民人数作了详尽规定。④台湾当局这种逆潮流而动的作法,给两岸人民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引起两岸人民的强烈遣责。
(二)依亲大陆居民之申请居留权益维护
依亲是指按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6条第1项第1款及第17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大陆居民以依靠其配偶或直系血亲生活为由,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依亲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年龄在70岁以上,12岁以下的台籍居民之直系血亲或配偶;另一类是结婚已满两年或已生产有子女的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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