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证人如有依法被强制出境的情事,保证人应协助有关机关将被保证人强制出境,并承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综上可见,台湾当局设立保证人制度,目的并不在于方便两岸人民的民事交往,而在于限制大陆居民进入台湾。实践中,若大陆居民在台亲属死亡或无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大陆居民将难以在台觅得其他保证人,因此依《进入许可办法》规定便不得申请入台,如此给大陆居民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应敦促台湾当局放宽对保证人的要求,对保证人制度作出适当之变通,对无能力提供保证人而又急需入台的大陆居民予以照顾,以利于保障大陆居民进入台湾的正当权益。
(三)停留期间
台湾《进入许可办法》对此问题的一般规定是:
1、探亲: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必要时得延期,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探病(含同行照顾)、奔丧、运回遗骸或骨灰、探视、进行诉讼等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延期照料:经许可停留期间内其探病对象未康复前,大陆居民可延期,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上仅是一般性规定,如果大陆居民在台湾不幸遭遇紧急情事,如遭车祸、患重病等,便不能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而应予以特殊待遇,因此,台湾《进入许可办法》对原来的第18条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入台大陆居民有以下情事者,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间及次数:
(1)怀胎七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月未满者;
(2)罹患疾病而强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险者;
(3)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 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台湾地区死亡者;
(4)遭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者。
上述补充规定对大陆居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台湾法律并未对停留期间及其次数作出规定,因此可以推定,若上述之情事未消灭,大陆居民便可继续在台停留,而不受《进入许可办法》第18条一般规定停留期间和展期次数的制约。台湾作为台风、地震多发地带,灾害频繁,上述第四项的规定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台大陆居民应妥为利用,以谋求延长停留期限之正当权益。
近年来,迫于台湾民众的强大压力,台湾当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对台湾居民的大陆配偶赴台停留期限作了大幅放宽,尤其对台湾老年居民的大陆配偶赴台停留期限的规定更为宽松。台“陆委会”1997年底通过决议,台湾地区民众的祖国大陆配偶在台育有8岁以下幼儿待抚养者,大陆配偶可申请在台延期照料, 每次在台延期停留时间为6个月,并没有去台次数的限制。①对于65 岁以上以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碍的台湾居民的大陆配偶赴台,停留期限可延长为3年。大陆配偶赴台后第二次赴台,台湾当局将直接发给旅行证正本。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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