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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大陆居民入台居留的正当权益

维护大陆居民入台居留的正当权益


蔡奕


【关键词】大陆居民、入台、居留
【全文】
   随着两岸关系的日趋缓和,两岸人员往来日渐频繁。其中,台湾居民进入祖国大陆无疑是交往的主流,但亦有不少大陆居民入台从事探亲、继承、访问、讲学等活动,且入台人数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根据一般的地域管辖理论,大陆居民入台居留事宜,必须适用台湾法律,因此,便产生了如何利用台湾法律的规定,维护大陆居民入台居留的正当权益问题。
  一、大陆居民进入台湾的权益维护问题
  (一)申请入台的主体资格
  台湾1996年修正发布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以下简称《进入许可办法》对大陆居民申请进入台湾的主体资格,作了如下列举式规定:
  1、依台湾现行法律不得申请进入大陆地区的台湾居民(主要是指台湾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等内血亲或配偶;
  2、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6条规定可以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的大陆居民;
  3、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大陆居民;
  4、大陆地区持续居住达四年之久、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的大陆居民,其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或配偶者。
  此外,大陆居民在台湾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若发生死亡、重病、重伤者,大陆居民可申请进入台湾探病或奔丧。
  大陆居民进入台湾后,其亲属是否可以入台探望?台湾《进入许可办法》原则上不允许,但在一些特殊法定事由上则允许大陆居民配偶或三亲等内亲属入台探视。法定事由主要有两项:
  (1)经台湾司法机关羁押,所犯为死刑、 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大陆居民;
  (2)在台湾遭遇不可抗力之巨大灾变而死亡的大陆居民。
  在上述情况下,除允许大陆居民配偶或亲属入台探视外,大陆海协会和红十字会亦可申请派员进入台湾探视。
  (二)申请入台之担保
  《进入许可办法》第15条规定:大陆居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必须寻找一台湾居民为其保证人。可以担任保证人的一般是有能力保证的亲属或代申请单位的负责人,但每个有正当职业的台湾居民,每年只能为五个保证对象提供担保。
  《进入许可办法》第16条规定保证人的具体保证义务为:
  1、保证被保证人确系本人,无虚伪不实的情况;
  2、负责被保证人入境后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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