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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对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理解

诉讼时效:对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理解


刘海涛


【关键词】诉讼时效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 起算
【全文】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该从何时起计算,这在学理上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在20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均可以在此之后的两年内再向法院起诉而不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主张的理由着重于: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因为只有主张了权利,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拒不履行,债权人才会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据或借据次日起计算,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和立法的原意在于以对民事权利的部分限制来维护秩序的稳定,因此,让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在20年内都可以无条件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超过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的规定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
  这样的争论虽然终将走向“真理愈辩愈明”的结果,但长久地各执一端和有关法律条文本身的粗疏之处,却在事实上造成了法官们无所适从的局面。在这里,笔者无力展开关于上述学理争议的深层探讨。而只是从一名实务工作者的角度出发,从最高法院的一件关于诉讼时效之批复中,展开质疑并进而寻求解答。
  以下是批复原文和笔者的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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