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政治宣誓程序,应当分别在全国人大委员长主持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全国人民进行宣誓,其中国家主席在宣誓后应当发表就任演说。
三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国务院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在总理、各级政府正职行政首长的带领下,向全国人大及其地方各级人大集体宣誓。其中国务院总理和地方政府各级正职行政首长应当发表就任演说,我国每届国务院新任总理都要召开记者招待会,已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
宪法惯例,地方各级政府正职行政首长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当召开记者招待会。
四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在中央军委主席带领下在全国人大委员长主持下向全国人大宣誓。
五是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则分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本级人大主任的主持下,向全国人大或本级人大宣誓。其余法官和检察官的宣誓,由于他们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产生的,所以,可以在本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的带领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宣誓。
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机关选出,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其监督。所以,我国的政治宣誓也应当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进行。以上各种宣誓程序,通常是在新一届全国人大或地方各级人大第一次选举出新的领导班子时进行宣誓,如果在5年任期届内,领导人员有所变动的,比如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新任命产生市长或政府组成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则由其单独进行宣誓。
宣誓应当立正姿态,右手上举作握拳状或扇状,另一手放在
宪法文本上,集体宣誓时,一人在前面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誓词上签名,分别送交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存档,国家应当建立宣誓人誓词档案保管制度。
第三是我国政治宣誓的内容问题。应当有忠于
宪法和忠于人民的内容,其中国家主席,副主席应当强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此而外,应当还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内容。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等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和代表则应当强调代表人民,谋求人民利益,法官的誓词则应当有遵守
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审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