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政治宣誓制度的初步设计
我国拟将建立的政治宣誓制度除参考世界各国宪法通例外,还必须基于我国目前确立的相关
宪法体制,才能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又符合中国特色的宣誓制度来。我国目前建立的政治宣誓制度主要包括政治宣誓主体,政治宣誓程序和政治宣誓内容等三个方面。
第一是我国的政治宣誓主体问题,即应当有哪些人参加政治宣誓?从世界各国宪法来看,宣誓主体包括国王、总统、议员、政府主要官员和法官等。比如,意大利
宪法第
91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就职前要在联席会议上向议会宣誓忠于共和国并遵守
宪法。”关于议员宣誓的,如新加坡
宪法第
45条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以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关于法官宣誓的,如爱尔兰
宪法规定:“不愿意作宣誓忠于
宪法的法官,均已视为已辞去职务。”关于行政机构成员宣誓的,如意大利
宪法规定,“内阁总理及阁员于就职前,在共和国总统面前宣誓。”
参照以上,我国政治宣誓的主体应当包括:第一,在中央国家机关上,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最高人民法院内有法官资格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获得检察官资格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人员,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等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等中央军委组成人员。
二是在地方国家机关,由于在地方没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和军事领导机关,宣誓主体稍微少一些,具体包括乡级、县级、市级、省级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具体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及其下属的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处长、科长等,法院方面,包括高级、中级、基层法院院长,以及各级法院内部获得法官资格,业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院方面,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各级检察院内部业已获得检察官资格,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