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在
宪法上没有确立起政治宣誓制度,但我国在许多地方还是存在着宣誓制度。我国共产党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入党要进行宣誓,党章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党章,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当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我国的共青团和少先队员也要宣誓,现在在有些地方,男女结婚也要宣誓。我国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
我国公民入伍后,《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任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我国现在人事部在探索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宣誓制度,2002年在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了宣誓,誓词如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
宪法,忠于政府,忠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可见宣誓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也并非少见,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涉及到人民公共福祉的国家权力之交替时,却没有相应的政治宣誓,不能不谓是一大缺憾。我国国家人事部现在在探索建立的宣誓制度,不属于
宪法上的政治宣誓制度,严格来讲,一般的公务员不需要进行政治宣誓,一般的公务员通过考试被所在的国家机关所聘用,跟所在的国家机关构成了劳动关系,但与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并没有形成直接的
宪法关系。只有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他们或是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或是由人民代表机关决定和任命产生,他们才与人民代表机关形成
宪法关系,意味着他们从人民代表的手上接过人民委托的权力,沉甸甸的,所以,他们需要政治宣誓。政治宣誓使得他们在众目睽睽之下,尤其在现代电视技术下,面前全国人民或本地区的人民,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强化了我国宪法上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有助于他们行使国家权力时忠于
宪法,尽忠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