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果 诉 讼 当事 人 不 是 个 人 , 而 是 一 个 组 织 , 则 要 看 该 组 织 是 否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然 后 才 能 确 定 其 住 所 地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的 住 所 地 包 括 其 注 册 登 记 地 和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 法 人 被 看 成 是 其 注 册 登记 地 和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的 居 民 。 如 果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地 与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分 别 在 不 同 的 州 ,则 法 人 同 时 具 有 这 两 个 州 的 居 民 身 份 。 如 果 一 个 法 人 有 多 个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 则 该 法 人 同 时享 有 多 个 州 的 居 民 身份 。 但 是 究 竟 什 么 是 法 人 的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呢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大 多 数 法院 把 法 人 的 主 要 生 产 活 动 或 服 务 活 动 场 所 当 成 法 人 的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 而 另 外 一 些 法 院 则 把法 人 的 总 部 或 首 脑 机 构 所 在 地 当 成 法 人 的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如 合 伙 组织 的 住 所 地 为 各 合 伙 成 员 的 住 所 地 , 因 此 , 各 合 伙 成 员 的 居民 身 份 即 是 合 伙 组 织 的 居 民 身 份 。如 果 合 伙 成 员 分 别 属 于 多 个 不 同 的 州 的 居 民 , 则 该 合 伙 组 织 也 被 看 成 是 多 个 不 同 的 州 的 居 民。 如 果 任 何 一 个 合 伙 人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州 籍 相 同 , 则 该 案 件 就 不 属 于 当 事 人 州 籍 完 全 不 同 的案 件 。 另 外 ,当 事 人的 州 籍 是 否 不 同 , 其 时 间 标 准 是 诉 讼 开 始 时 。 如 果 在 诉 讼 开 始 时 , 当 事 人 分 属 不 同 的 州 , 则当 事 人 具 有 不 同 的 州 籍 。 至 于 诉 讼 开 始 之 后 的 诉 讼 进 行 过 程 中 当 事 人 的 州 籍 是 否 不 同 , 以 及诉 讼 开 始 之 前 , 诉 讼 的 起 因 或 争 议 产 生 时 当 事 人 的 州 籍 是 否 不 同 , 都 无 关 紧 要 。 因 此 原 告 可以 在 起 诉 之 前 改 变 自 己 的 住 所 , 以 造 成 与 被 告 不 同 州 籍 的 事 实 。 虽 然 各 当 事人 的 州 籍 互 不 相 同 , 但 争 议 金 额 未 超 过 7万 美 元 的 案 件 , 也 只 能 由 州 法 院 受 理 。 这 里 的 争 议 金额 是 指 原 告 在 起 诉 时 基 于 善 意 所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金 额 , 但 不 包 括 利 息 和 诉 讼 费 用 。 当 原 告 提出 以 上 金 额 的 诉 讼 请 求 之 后 , 即 使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给 付 的 金 额 不 足 7 万 美 元 , 也 不 影 响 联 邦 地区 法 院 对 该 案 的 管 辖 权 。 如 果 原 告 基 于 恶 意 提 出 超 过 7万 美 元 的 诉 讼 请 求 , 则 联 邦 地 区 法 院 有权 撤 销 该 案 件 。为 了 获 得 联 邦 地 区 法 院 对案 件 的 管 辖 权 , 原 告 可 以 对 同 一 被 告 同 时 提 出 多 项 诉 讼 请 求 , 以 使 诉 讼 请 求 的 金 额 超 过 7万 美元 , 但 是 一 个 原 告 不 能 通 过 同 时 对 不 同 的 被 告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来 达 到 这 一 目 的 , 也 不 能 由 不 同的 原 告 同 时 对 一 个 被 告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来 达 到 这 一 目 的 。 只 有 当 两 个 以 上 的 原 告 有 着 共 同 的 不可 分 割 的 利 益 时 ,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被 告 有 着 共 同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义 务 时 , 诉 讼 请 求 的 合 并 才 是 合法 的 。
4参见Robert C. Casad著、刘新英译:“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109-115页。
5同注4。
6参见(美)杰罗姆 巴伦等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第五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7参见(美)H S 康马杰著、南木等译《美国精神》,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28-530页。
8同上,第539页。
9 参见(德)K茨威格特 H 克茨著、潘汉典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342页。
10 (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05页。
11 参见龚祥瑞:“法律与正义---读丹宁法官的判决书和他的著作”,《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99页。
12(美)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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