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刑法律运作机制调查与研究——基于减刑假释制度的考察(二)

  假释虽然不是对原执行判决的变更,只是对余刑执行方式的变更,但同样存在着监狱的建议权侵蚀法院的裁定权的问题。
  上述监狱机关的建议权对法院裁定权的侵蚀导致的后果主要是可能造成减刑假释裁定的不公正,即不应当被减刑假释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从而背离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的实现。具体来说,不具备减刑假释实质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使其原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刑期被不正当地缩短,从而背离了对罪犯的应有惩罚,即报应的刑罚目的。同时,不应当被减刑假释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在人为限制减刑假释比例的制约下,必然造成应当被减刑假释的罪犯不能被裁定减刑假释。这对确有悔改、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的罪犯而言,同样是不公正的,背离了刑罚的报应目的。
  如果说减刑假释的上述外部审批机制有失公正的话,那么监狱的内部审批机制则有悖效率。据笔者调查,有些地方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权的启动,受制于当地监狱管理部门的约束。具体表现为,监狱对减刑假释的启动,需要经当地监狱管理局(分局)审批同意。这种执行机关的内部审查机制的用意在于利用内部监督实现减刑假释建议权的合法启动。但研究表明,内部审查对于确保依法行政收效甚微。而这种内部审查对效率的影响和制约却是显而易见的。根据监狱法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死缓罪犯的减刑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外,减刑假释建议都应由监狱提出。因此,这种对所有减刑假释建议都进行审批的做法,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优化减刑假释运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运作中存在的上述弊病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这些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减刑假释运作机制的内部来看,计分考核作为减刑假释制度的启动依据直接制约着减刑假释制度的优越性,使其不能真正实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从而预防犯罪的行刑目的;从外部来看,人为规定减刑比例、申诉不减刑、相对较低的假释适用率则制约着减刑假释制度的高效运作,进而制约着减刑假释制度的运作效率。针对减刑假释制度运作中的上述弊病,结合我国法学界在行刑法律运作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对我国减刑假释的运作机制加以优化:
  1、破除“唯分是举”的一元化操作模式和避重就轻的客观主义倾向,建立以计分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减刑假释启动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