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中国家的跨国银行准入待遇标准
如果把外国银行准入东道国比喻成外国银行母国与东道国的攻守博弈,那毫无疑问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应居于守势。这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发达国家跨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较高,其跨国银行主观上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利润,客观上又具备跨国经营的技术与能力,因而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咄咄逼人,多采攻势;而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既无实力进行银行跨国经营,又要防备外国银行的准入对本国脆弱的银行体系造成冲击,因而处于战略守势。以上态势决定发展中国家很难与发达国家一样,采取对等互惠待遇或国民待遇的市场准入标准。
对等互惠待遇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待遇准则,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适用,尤其在匮乏多边或双边条约框架的情况下,对等互惠待遇往往以貌似公允的平等姿态出现,发挥出拾遗补漏的重要作用。应该说,对于经济实力相当、银行业发展程度相近的同类国家而言,对等互惠待遇确实贯彻了国际法上“平等互利”的原则,无可厚非;但在金融服务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式上对等的互惠待遇只会导致发达国家单方受益,发展中国家遭损的不平等局面,“其实际效果,有如要求先天不足、大病初愈的弱女与体魄强健、训练有素的壮汉,在同一起跑线‘平等’地赛跑,从而以‘平等’的假象掩盖不平等的实质”。[11]这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关贸总协定的货物贸易实践中已有惨痛的教训。当时,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关贸总协定将对等互惠待遇绝对化、僵化,不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经济实力的悬殊,要求一切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地实行对等互惠待遇,“平等”地大幅削减关税,结果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产业、国内市场和对外贸易的进一步萎缩,造成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两极分化局面。[12]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国银行服务同样如此,发展中国家若在准入问题上适用对等互惠待遇,将给发达国家跨国银行的大举准入落下口实,从而在准入谈判中处于劣势。这是因为发达国家多采用国民待遇,对银行市场准入较为开放,根据对等互惠,发展中国家也应大幅开放外国银行准入,甚至在准入待遇上必须实行国民待遇。这显然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发展水平所难以承受的。因此,除了少数银行业较为发达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外,发展中国家往往不愿在跨国银行准入问题上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跨国银行准入中国民待遇的即予一般受制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东道国跨国银行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二是东道国的经济体制。由于本国银行业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处于劣势,发展中国家普遍设置了准入“安全阀”,限制外国银行的准入,同时对本国银行准入国内金融市场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跨国银行准入的国民待遇意味着跨国银行可与东道国银行一样,以同等条件获得东道国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必须撤除跨国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限制性壁垒,取消在准入问题上对国内银行的特惠待遇(或是将其扩及跨国银行),放弃对本国银行的特殊保护。在此情势下,跨国银行在资本趋利性的推动下,势必如洪水猛兽,大举侵入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银行难以匹敌,必然在竞争中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此外,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奉行计划或管制经济体制,完全否定了不同经济主体独立的经济利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和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竞争重要待遇标准之一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无用武之地。[13]故发展中国家在准入待遇问题上多对国民待遇取排斥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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