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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新探

  第四,从代理制度所作一般之推导。上文已述及,代理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代理人之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从制度上是因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行为之扩张或补充,视同于被代理人之行为,从行为上看是因被代理人授权之结果。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其授权行为或行使代理权行为时主观上之过错问题均不影响被代理人对后果之承担。表见代理从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对无权代理之特殊情形予以突破,虽有特殊性,但亦不能违背后果归属之一般原则。故被代理人过错问题,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均不影响表见代理之成立,不得作为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
  第五,运用归纳法进行归纳考察。学者们对表见代理之表现(或曰类型)考察颇多,从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来归纳总结表见代理之构成,或能有所裨益,亦不失为构建方法之一种。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下属几种: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主要有下属情形:
  (1)向特定第三人通知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
  (2)公告周知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4)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之借用。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主要表现为:
  (1)因委托授权不明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因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
  (1)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者;
  (2)已向特定第三人为授权通知,消灭后未向该特定第三人通知者;
  (3)公告周知授予代理权,权利消灭后未公告周知代理权消灭者。
  从上述表现方式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形成均与被代理人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有关,同时被代理人的行为须为形成授权表利用并致相对人信赖的原因之一(或曰相关)。
       四、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无代理权应为制度应有之义;
  2、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表象并使相对人有充分理由予以信赖;
  3、相对人对授权表象之信赖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有关联;
  4、相对人对授权表象之信赖善意且无过失。
  
【注释】1、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2、参见张新宝:《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载《浙江法学》1987年第4期。
3、参见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233页。
4、参见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0年版第297页。
6、参见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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