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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原则


上诉机构依据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而确认了司法节制的原则。同样,上诉机构从这个目的出发,认为专家组审查的主张应足以让DSB作出足够精确的建议和裁决,使得成员可以迅速遵守,以确保有效解决争端。因此,专家组只部分解决争端是错误地使用了司法节制(澳大利亚鲑鱼案:Australia-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 WT/DS18/AB/R, 1998,第223段。SUMMARY 专家组如何错用了司法节制。本案中,专家组只认定了加拿大的措施与SPS协定第5条第1款不一致,而在有些方没有审查与第5条第5款和第5条第6款一致性的问题。上诉机构认为,有关SPS措施在符合第5条第1款时,仍然有可能违反第5条第5款和第5条第6款;专家组并没有全部解决争议,如此使用司法节制是错误的)。

例如,在美国钢铁案中,起诉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WTO规定。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等4个方面作出裁决,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并且认为这已经证明美国不具备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等问题作出裁决(美国钢铁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WT/DS248/R,WT/DS249/R,WT/DS251/R,WT/DS252/R,WT/DS253/R,WT/DS254/R,WT/DS258/R,WT/DS259/R,26 March 2003,第10.707段。起诉方认为美国措施在以下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定:未预见发展,产品分类,国内产业界定,进口增加,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措施的必要范围,调查与玉措施的对等性,关税配额分配的方式,发展中国家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印度汽车产业案:INDI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SECTOR,WT/DS146/R,WT/DS175/R,21 December 2001,第7.114段以下。在本案中,印度认为欧盟再次援引DSU本谅解提出争端解决的要求不应被接受,因为欧盟提出的事项已经双方协商解决,且双边协议已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认为,双边解决争端协议对后续争端解决程序的影响在DSU本谅解中没有规定,应在个案的基础上考虑。专家组为履行DSU本谅解项下的义务,有时需要考虑双边解决争端协议的条款。就本案而言,专家组认为,欧印之间的双边争端解决协议不影响专家组审查欧盟提出的事项。在基于本案事实作出这一裁决后,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就双边争端解决协议是否排除专家组的职权这一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欧共体禽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WT/DS69/R,12 March 1998,第21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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