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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族主义者——王韬的国际法思想

  19世纪50年代后半期中国与西方之间未获得的解决的紧张关系再次导致冲突。1856年的“亚罗号事件”和“马神甫事件”为英法提供了所需的借口,1858年英法联军又同满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之后美国与俄国得到了同样的待遇,1862年又签订了《天津条约》。至此,中国真正从一个朝贡体制中的泱泱大国进入了条约体制之中,中国从跷跷板的较高的一端落在了较低的一端。然而这时的王韬仍未公开承认西方是中国的威胁者,他认为抵抗西方挑战的唯一办法,就是采用某种西方挑战建于其上的强盗之术。这时,他是“中体西用”文化观的一员。(25)
  1862年,王韬以黄畹署名向太平天国的领袖李秀成写了一封信,这一偶然事件根本性地影响了王韬以后的生涯。在这封信中,作者认为太平军应集中进攻清军,而尽一切努力与外国人保持亲密关系,后来这封信落入了清政府手中。135天后,在英国领事馆的帮助下,王韬秘密乘船前往香港,之后与传教士理雅各共事达10年之久,其间也就是在1867年,理雅各趁回国休息之际邀请王韬对欧洲部分国家进行了考察。王韬是在60年代初期开始向这些“造反者”移动的。在人生的后35年中,他在行动上再未有过像1862年这样与“造反者”如此接近。但在太平天国失败后,他对占统治地位的既成秩序的精神造反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势头,并成为中国深远改革的最有力的辩护者之一,也就是在这之后,王韬观念中的国际法思想才逐渐形成。
  在研究中国男性精英时,一定要注意朋友关系的重要性。不仅他们的事业使之时时离家,其业余时间也往往在家庭以外度过,所以朋友关系和其他家庭非家庭关系为他们提供了精神放松的最基本渠道。费孝通先生将这种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称着为差序格局,并认为它是中国社会机构的基本特征。(26)王韬的密友中有曾一度挤入曾国藩幕后任同文馆算学总教习的李善兰,才华横溢、谙习某些外国事务的蒋敦复、改革家龚自珍的儿子龚橙、郑观应、英国著名传教士理雅各、麦都思等,这些人的经历和世界观念对王韬观念的转变影响甚大。
  中国近世文人对民族的概念极为陌生。正如列文森所言,中国人若要把中国视为一个民族,应先知道世界上还有某些非中国的价值,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民族性而尊重自己。(27)从这个意义上说,王韬早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前就为一个民族国家的世界观所吸引,他对西方既有强烈的憎恨,又有远非嫉妒的尊重,而这种观念的萌生有赖于王韬海外出游和与他有深远交情且并非等闲之辈的传教士们的影响。这些传教士对王韬的影响在于,他们真诚地崇慕中国文明,并认为它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对象。而王韬也不可能把他的西方朋友视为蛮夷,显然,他们对中国圣贤的教诲有深刻地了解,但又因为他们仅把中国文化视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而远非支配日常生活的真理教条,所以他又不可能把他们视为儒者,也就是因为如此,王韬开始对中国文化的普适性进行反思,他不再沉溺于只有中国才是文明之邦的惬意想象之中,相反中国仅是文明中各种表现形式的一种这种民族主义的精神基础却奠定下来。这时,他已一改常态,不仅再把入侵的列强视为只有奇技淫巧的蛮夷,而是已把他们看作是同样拥有某种文化的平等的一员。由文化上的蛮夷到地理上的西方,由文化独享主义到文化共有主义,渐生出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观念。同时,通过在东西方各国的考察,他发现在掌握某种技术之时,如果中国一味地仿造,则它已经过时了,为了与西方国家有效地竞争,唯一的途径是自己发明创造。事实上,在提倡现代生产时,最引人注目的是,王韬总是几乎着迷地专注于与西方的经济关系。与在朝贡体制下,中国是裁判者而与参赛者不同,在条约体制下,中国只有作为参赛者,才能与西方列强平起平坐,否则中国将永远处于跷跷板的低端。这种参与竞争的主张体现了王韬民族主义的平等意识。正如论者所言,只有民族观念形成之后,国家主权被侵犯才能唤起人们的耻辱感。
  在改革方面,王韬的思想是循序渐进的,60年之前,他并不认为西方是中国主要的挑战者,因而主张保留中国的固有文化而学习西方的技术,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并经历了特殊的经历之后,王韬终于脱离了“中体西用”的窠臼,通过自办的报纸《华字日报》和《循环日报》,在教育、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领域提出了改革措施,他主张全面改革,但并不包括“内”的范围。内是本质,在价值上相当于“道”,而“道”是人类文明的特征,既是中国的,又是西方的。(28)因此笔者认为,王韬的改革措施即使没有触及“体”的本质,但也大大缩小了“体”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与其说王韬的改革措施与其说是保存中国的根本价值,毋宁说更是为了推动中华民族进步的需要。毫无疑问,王韬在思想上已经摆脱了强盛中国与儒学中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尽管王韬没有自觉地完全抛弃整个传统,他亦是民族主义的。而在文化意义上,民族主义可以用来解决国家主权问题,王铁崖先生指出民族主义对于国际法已经发生了重大影响,并进而阐明了民族主义的三个特征:第一,战争是不得已的手段;第二,以外交手段代替战争;第三,民族主义区别正当与不正当的战争,在是法律最有价值的工具。(29)因此可以说,王韬的思想带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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