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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族主义者——王韬的国际法思想

  礼所规定的等级秩序及其维护手段虽久经发展,其实质却未发生改变。之后,无论是王者的统治术还是士人的智识形态都是这一纲常的展开。这种纲常要求人们在家族中父慈子孝,在国家中要求君贤臣忠,当统治者把其治理家族的韬略推及他的国家,把对长辈的孝推及为国家的忠,把家族成员之间的伦常推及为国民之间的政治要求时,便无意识地隐含了以德治国的情怀。(8)显然这种要求都具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色彩。在外,统治者还把它推及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之中。秦皇统一中国以后,确立起一种帝国体制。①这是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它“无所不包、不可分割的,在世界上无竞争者、也无平均者,至少在理论是如此。它构成一个世界秩序,其参加者之间存在着种种关系,但不是独立国家的关系。”与春秋战国时期不同,中国是“有国无际”的。(9)汉朝统治者不仅把秦代那种政治意义上的帝国体制继承下来,而且还通过“罢黜百家”的方式在文化上确立了儒家的一统地位。从此,“帝国”也具有了“文化统一体”的意味。②由于中国文化因素中“夏夷之辨”、“夏夷之防”的文化范式,在对外关系方面便导致两种结果:其一,政治上中华帝国始终被看作是权力的中心,其权力虽然可以辐射到帝国的周边地区,但无法建立起权利平等的关系;其二,文化上,处在这个帝国边缘的地区虽然可以接受这种成熟的农耕文化的恩泽,但无法成为这一文化的合法继承人,而文化上的不平等赖以存在的礼所规定的等级秩序构成了中华帝国与其周边地区之间权利关系上的不平等的基础。这样便以中华帝国为中心连结周边地区形成了一个“国际社会”,费正清先生称之为“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10)显然,这个中国世界秩序是中国文化的扩展,它包含三个主要地带:中华地带,包括几乎所有附近的文化相近的国家;内亚西亚地带,包括内亚细亚的游牧和半游牧的部落和国家,它们不仅在伦理上和文化上与中国不同,而且是处在中国文化地区之外或边缘上;外地带,一般地包括远处陆地或海洋远方的“外夷”。(11)而那些不属于中国文化的国家和部落在被容纳于中国世界秩序之中时,须采取以中国文化为依据的某种礼仪形式,而且要尊重作为宇宙的文化统治者的中国。①
  中国世界秩序的主要表现是朝贡制度。朝贡的概念源于纳贡,与国内的统治本质上是同样的,在对外关系上,与其说它形成为国内、国外两部分,一部分统治另一部分,毋宁说它是将国内统治术向外部逐渐扩大的方式。(12)按《明会典》,朝贡国分类如下:即“东南夷”(上)包括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占城、爪哇等18国,“东南夷”(下)包括苏禄国、满刺加、锡兰等44国;“北狄”包括鞑靼部的王和首长等八个部分;“东北夷”包括女真部的两个部分;“西戎”(上)包括陕西省兰州以西西域38国在内的58国,“西戎”(下)包括吐蕃部14国。洪武年间的“土官”,四川有71名,广西31名,云南18名,湖广7名。朝贡国按东南西北分成六个地区,由土官代替中国官员治理着中国的整个周边地区。②这种朝贡制度是为表达不平等和等级制而精心设计出来的,因此与其说该制度表现出来的世界秩序是一种多国世界秩序,毋宁说它更是一种“无邻邦帝国”的秩序。同时,维持这种朝贡体制存在的是还有朝贡各方的商业贸易行为,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这种朝贡关系与后来建立在条约基础上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其一,朝贡关系虽然也反映了一种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更表现在文化与经济上,而进入条约体系后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政治关系,即主权国家之间政治上的平等关系;其二,朝贡关系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关系,维持这种关系依靠武力,也可以依靠其他力量,诸如文化的魅力,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有制约力的关系,维持这种关系是依靠效力的条约,因此,朝贡关系和条约关系所反映的中国对周边国家的态度乃至中国自身对世界的观点是不同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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