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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立法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借鉴

  鉴于以上种种弊害,参照并表监管国际标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并表监管法制已势成必然。目前,尤其应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制定具体的母国确定标准,以明确我国并表监管的对象范围。
  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央行1995、1996年下发的两份通知,交叉使用“境内投资单位”和“总管理机构”来指代母行,这说明我国对母国确定标准尚未明晰,还在资本控制主义和管理中心地标准之间徘徊。应当说,由于我国银行的跨国经营才刚刚起步,海外银行的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较为单一,多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因而无论以成立地标准、控制主义标准还是管理中心标准作为母国确定标准,我国实际监管的海外机构范围并不会出现多大变化。但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银行投资主体和管理模式将发生根本变化,三项标准竞合的情况将会有所变化,从欧美国家的实践来看,三类母国确定标准存在着本质上的冲突,不宜兼采,应择其一作为稳定的标准使用。从我国现行立法及文件常用“境外中资银行”称谓的角度考虑,同时也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控制利益”标准,笔者认为,以资本控制主义作为我国对境外中资银行机构行使并表监管权的依据,既符合我国的监管习性,也有成熟的标准可兹借鉴,同时也有助于对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2、将并表监管作为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定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和先进国家立法,明确其具体含义。
  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已称谓跨国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欧美国家及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已在其立法中确立了该原则,我国迄今未在立法中明确母国并表监管原则,与国际惯例相脱节,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疏漏,也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对外交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通过专项立法(以国务院或央行行政法规的形式为宜)明文确立并表监管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明确其基本含义。一般认为,并表监管的国际通义是母国监管当局以母行及其国内外分支机构的合并帐表为基础,对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的全面综合监管。
  3、丰富并表监管的手段,形成“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以外部审计为补充”的有机体系。
  我国目前对境内外中资银行机构的监管以报表递送的非现场检查为主,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佳:(1)央行制定的非现场检查标准无论是指标、报表格式还是考核方法,都仅针对一级法人――商业银行总行而设计,将此类标准适用于境内外分支机构,难免产生“李代桃僵”的问题;(2)央行非现场检查的结果多由央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分别呈报,而实际上商业银行的许多指标(如资产负债指标)是通过其总行层层向下级行分解下达的形式完成的,央行各地的分支机构仅就商业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认为分解指标进行非现场检查,得出的不是并表信息,而是支离破碎的错位信息;(3)非现场检查缺乏现场检查或外部审计等辅证手段,过度依赖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资料,一肆“三假”(假帐、假表、假数据)泛滥,非现场检查就会流于形式;(4)非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处理方式落后,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在我国监管实践中尚属凤毛麟角,大量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主要依靠人工进行,加之稽核人员匮乏,监管资金不足,导致非现场检查效率低下,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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