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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立法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借鉴

  美国并表监管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将银行现场检查与资质评级结合在一起,直接以现场检查的结果及相关报表资料来评判跨国银行的资质等级。其中最著名的银行评级标准当属“骆驼评级体系”,之所以以“骆驼”(CAMEL)命名,盖因其依据的五项考评指标的首字母分别为C、A、M、E、L: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
  除CAMEL体系之外,美国在并表监管过程中还常采用针对银行持股公司的BOPEC标准和非现场检查的FIMS标准。后二者主要是在参数的运用上与CAMEL体系不同,其评级方法与规律与CAMEL体系基本相同,其总评结果也划分为类似CAMEL的五个等级。对于被评为第5级甚至是第4级的银行,美国监管当局果断地确立了“早期监管干预”(Early Regulatory Intervention)的监管思路,即对存在严重危机隐患或证明无可挽救的银行,实行早期关闭。美国监管当局认为,与其在银行资本丧失殆尽缺乏偿债能力时关闭银行,不如在银行尚余一定资本时实行早期关闭,如此可以节约有限的存款保险基金,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储户的利益。此外,相对于嗣后投入拯救或接管的巨额成本和费用而言,早期关闭付出的代价相对低廉,并有助于避免挤兑风潮所引发的传染性扩散风险。[9]
  三、中国并表监管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经过二十年的金融开放与改革,中国的跨国银行业已获得了长足发展。至1997年底,海外中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已达1683.83亿美元,税前利润达19.45亿美元,中国的跨国银行在五大洲的2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机构网点。[10]跨国经营可以使银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利用各种机会开展业务,获得较国内机构高的盈利机会,但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跌宕诡谲也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风险因素日渐凸现出来,监管层也逐渐注意到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1996年1月、199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向境外派出现场稽核小组,对中国银行香港、纽约分行实施了现场检查。但目前央行的监管措施多是一种针对单一机构的因应性的临时检查,而不是欧美国家实行及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母国并表监管,亦即并表监管制度和规范在我国尚未得到确立,这突出体现在以下两大层面: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金融立法对并表监管原则讳莫如深,也没有提出类似于并表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无论是《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还是央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境内外银行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甚至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我国目前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主要规范是央行1990年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部规章主要对境外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对境外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手段只有寥寥数条规定,主要是要求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定期向央行报送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11]对于监管机关收集报表资料是否应当并表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只字未提,也未对并表监管过程中常用的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手段作出任何规定。央行199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和199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也未在并表监管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突破。由此可以判定,我国并未从法律上确立并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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