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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立法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借鉴

  5、对非欧共体信用机构、分行和子公司的并表监管。
  新指令仅适用于在欧共体内成立的信用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持股公司和混业持股公司,并没有域外效力。因而欧共体实践中对位于其境外的信用机构、分行及子公司进行并表监管必须谋求东道国的合作与支持。欧共体与东道国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信息交流协议。欧共体现已和美、日等国签订了多项与并表监管有关的信息交换和监管合作协议。
  欧盟的并表监管规则是一套完备的自足的具有执行力的规则,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创新价值。现今,欧盟成员国内所有的信用机构已基本上受到相应母国的有效并表监管,这从实践层面反映了欧盟并表监管规则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与巴塞尔文件对并表监管粗略而含糊的规定相比,欧盟的并表监管规则考虑得更为周详,它不仅对巴塞尔委员会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如按比例并表和酌定并表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制定了完备的执行规则和实施保障措施,更重要的是它是以指令形式颁布的正式法律文件,对欧盟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由于欧盟的不少成员国(如英、法、德、比等)为巴塞尔委员会最具影响力的“十国集团”成员,巴塞尔委员会历来又有从先进国家汲取监管经验创制监管标准的传统,因此可以预见,欧盟的并表监管规则将会对并表监管规则的统一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对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并表监管产生重要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二、美国的并表监管实践
  美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十国集团”的重要成员,较早采纳了“在并表基础上的母国全面监管原则”(Principle of Home Country Supervision on a Consolidated Basis)。美联储很早就意识到母国并表监管对美国海外银行业的稳健经营的重要性,它将并表监管的含义归结为:母行和母国监管当局负责监控银行和银行集团风险的爆发(包括风险的集中和资产质量的恶化),并在兼顾到跨国银行业务全局性的基础上,对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实行监管。为了保障并表监管的质量,美联储还将并表监管的具体要求列举如下:
  1、母国管理层必须有充足的程序和手段以管理和控制银行的全球性业务活动。
  2、无论是自行检查得出的报告,还是通过审计报告或其他当事人的报告,监管机关必须掌握足够的资讯,做到能胸有成竹地评估跨国银行的总体运作情况。
  3、银行的财务报告必须在并表基础上提供,或者最低限度,允许银行或银行集团对其业务在合并的、全球性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后提交。
  监管者同时必须有能力自行查证从银行管理层中获得的信息,或者将上述信息交由他方证实。监管者可拥有对银行国外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能力,或通过独立审计员代表它们实施上述检查。这些检查不仅要查证大量的资料,而且应对银行现存的制度安排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保持充足的会计及其它记录和设有充分的内部控制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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