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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孙志刚仍难瞑目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仍难瞑目


the case of Sun zhigang hasn’t reached the end


刘春 LIU CHUN


【摘要】孙志刚案件一审后尚未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权 宪政 法制 收容遣送 收容审查
【全文】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 刘春
  孙志刚,一个大学毕业两年后在广州打工的外地青年,2003年3月17日晚因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收容。在由收容遣送站转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三无人员收治点”后,被医院护工及其他收容人员殴打,于2003年3月20日10时25分左右死亡1。
  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并亲自批示 2。就这样,行凶者和与此案有关联的一系列人员迅速被依法惩处。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对18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另据报道,广州市有三名副局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共23名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3。
  在短短不到80天的时间里,多达41名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似乎大快人心,这一事件也似乎暂时告于段落。
  然而,远在北京与孙志刚素不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却依然壮怀激烈!
  因为,不但2003年5月22日贺卫方等青年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4 尚无反馈意见,而且,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庭审又暴露了大量触目惊心的新的违法问题 5;因为没有中央领导的重视和亲自批示,各地同时发生的和大量久拖不决的类似案件仍然得不到解决6 ;广州市和全国各地执行收容职权的有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为借为戒进行整顿,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等等,凡此种种,无不令人忧虑!
  一、收容能否从此走上末路?
  (一)认识收容的概念 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
  在法律理论上,没有收容这个概念。收容是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手段。它种类繁多,问题复杂,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最阴暗的一面之一。收容曾经分为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两种。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查清罪行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自六十年代起就存在,依据是国发[1980]56号和公安部公发(1990)28号文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5月22日专门批复,重申收容审查的合法性 7。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已经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但是,个别地方还在违法使用收容审查手段8 。公安部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明令废止收容审查,这是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仍然在使用收容审查强制措施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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