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案标的物的所有权存在权利瑕疵

本案标的物的所有权存在权利瑕疵


张立明


【关键词】标的物  所有权  权利瑕疵
【全文】
    
  [案情]
  原告某家具公司
  被告某水疗中心
  1998年11月20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56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余欠10万元,1999年10月25日,双方就欠款10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10万元,其中有7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基213型汽车抵家具款7万元整,另3万元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偿,补偿不少于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一万余元。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检索信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213车一台的收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刑事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10万元。
  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顶债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手续时,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
  如何认识本案的性质?
  [审判]
  本院认为,1999年10月25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与原告签订了以汽车抵偿所欠货款7万元的协议,是双方形成新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履行交付汽车及其有关单证,并保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登记过户,使原告取得权利证书,转移汽车的所有权,但,被告水疗中心却将有争议的汽车交付给原告,由于该汽车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并且,发动机号、车型与被盗车辆信息相符,而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刑侦部门侦察,致使原告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被告某水疗中心交付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履行合同的义务既不符合协议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后虽经刑侦部门侦察,因客观原因侦察无果而同意原告取回被扣押车辆,但,原告至今仍被车辆管理机关拒绝办理车辆产权转移登记,并将档案予以施封,要求将车辆档案退回原车辆管理机关,至此,由于被告水疗中心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汽车的所有权转移,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虽被告某水疗中心将汽车交付给原告后,该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但,原告对此并无过错,且汽车的所有权未转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水疗中心负担。被告某水疗中心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额外经济损失一万元,对被告某水疗中心称自己没有违约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某水疗中心给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