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页。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经实质审查而进行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与占有具同一功能,因此已登记的不动产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见拙文:《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wz=http://www.law-lib.com/lw/&no=1218 [2]少说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渊源于罗马法上的善意占有人制度。参见王利民:《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4][日]我妻荣:《民法讲义2物权法》,第42页转引自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从》,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48页 [5]详细内容请参见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第48-52页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7]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第57页 [8]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7-488页 [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10]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489页 [1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490页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939页 [13]转引自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第54页 [14]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5]孙宪忠:《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16][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17][日]椹悌次:《即时取得》,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第56页 [18]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19][日]安永正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转引自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第58页 [20]王泽鉴:《民法物权·用以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5页 [21]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 [22]王泽鉴:《民法物权·用以物权·占有》,第165页 [23]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165页 [24][日]好美清光:《注释民法7物权2》,第121页,转引自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第58页 [2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2页 [26]王泽鉴:《民法物权·用以物权·占有》,第265页 [27]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28]如此作法似有矫枉过正之嫌,笔者认为受让人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只要是从出让人处直接取得的,包括简易交付中的上述场合,皆可适用善意取得。 [29]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4页,转引自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51页 [30]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56页 [3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56页 [32][英]休谟:《人性论》(上),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 [3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载方流芳:《法大评论》第1卷第1辑,第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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