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的重构

  四、传统逻辑前提之重构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观念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占有与本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使得近代的占有通常代表所有权的命题受到严重的挑战。因此,为巩固被动摇了的近代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在理论上通过近代占有的观念化加以补救。在不动产,当所有权与占有相分离时,登记簿便可发挥作用而成立观念占有。然而在动产的场合,却因之进一步加剧了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占有的观念化导致的观念的交付,使得占有作为物权的公示手段越加不充分。理论上创造出来的占有(交付)种类,使得动产善意取得的保护范围大为扩大,并因此而遭到强烈的批判。我国学者通过对受让人经由占有改定方式所取得的对动产的间接占有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否定,进而认为只有当受让人经由现实交付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时,方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余地。[27]这样,通过在理论上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限缩,完全排除了观念交付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适用。[28]然而,这仅仅是回归至将占有的观念化扩大适用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前的状态,仅仅是对上述措施的一种纠正,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面临的困境依然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因此,这种技术上的处理并不能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所亟需的存在基础提供任何的解决。
  传统物权理论将占有纳入所有权范畴,从财产归属的角度看待和规定占有,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认为处分权“是商品生产者在生产中消费物质资料,在经营中处分货币与商品从而实现商品交换的必要前提,商品生产者如无此项权能也就不可能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29]传统物权理论将处分权看成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不能说不对,只是必须明确,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但不是所有权的专利。将处分权与所有权等同起来,是一个惯性思维错误。[30]在财产利用迅猛增加的现代社会,存在大量占有人不是所有人,但却是有权处分人的情形,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国有企业(以股东所有权说,甚至可以包括除财团法人之外的所有法人)、代理人、行纪人、拍卖人等。在上述占有人处分标的物时,买受人仍然可以取得所有权。本质上,所有权因为合法原因而产生,只要处分合法,足以使买方获得商品所有权,无须考虑卖方有无所有权让渡的问题。[31]众所周知,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因而尽管占有与本权相分离,只要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为无权处分,就无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必然关联的乃是占有人的无权处分。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利用已日益普遍并越来越在社会中发挥其重要的功能,因此占有与本权在原有的分离上愈加分离。因而占有人为无权处分人的情形因担保关系、用益租赁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等而大量存在。此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无权处分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占有人如经常为无权处分,则势必导致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遭到深刻的挑战。那么,我们如何能获知占有人是否会经常为无权处分?这就涉及到我们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这一哲学问题。“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32]
  人的本质是一个魅力无穷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西方哲学中,对人的本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人到底是理性的还是经验的,这个问题是西方人性论的永恒主题,它不仅影响到世界观与方法论,而且是一切科学的基础。理性人,是对人性的理性假设,是理性主义哲学的基本点。近代理性主义哲学由笛卡尔开创,经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至黑格尔的绝对理性主义发展至顶峰。理性人是对人性的这样一种假设,即任何一个人都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能力。近代理性主义表现在经济上,是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放任主义。古典经济学派设想的经济人也是理性人。经验人,是对人性的经验假设,是经验主义哲学的人性观。自19世纪以降,随着理性主义的式微,经验主义哲学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成为现代西方哲学的主流。经验人是对人性的这样一种假设,即任何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人的行为受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现代经验主义哲学竭力突出人作为主体的个别性和不可重复性,把人的心理因素中的非理性成分,如意志、情绪、自觉、本能提到首位,并强调非理性的心理因素对人的认识活动和行为的决定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