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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的重构

  占有表征本权,由于其在近代社会的高度概然性,法律将权利的虚像拟制为权利的实像,将占有作为动产的公示方法,赋予占有以公信力。占有表征本权这一命题的假设成立,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具有不证自明的意义,是以忽视、牺牲社会上存在的占有与所有权分离时所有人可能遭受的不利益为代价的。然而,为了构建一种社会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将一般性凌驾于特殊型之上往往上是必需的,甚至是无法避免的。“(社会)理论家可能被迫在限制其理论的普遍性和牺牲其理论的准确性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对特定事物的具体认识和对普遍性的抽象知识之间的对立。要条理化事物在其中分别存在的现象世界,就是从特定的现象中抽绎出一般性的理论,而它的特殊性则可以为了某一目的而不予考虑。理论的普遍化通过碾平特殊性而不断前进。”[16]权利外观理论正是以占有表征本权这一普遍性为基础,忽视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从而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理论。权利外观理论将一般性凌驾于特殊性之上,乃出于如下的法认识论基础。公信原则的确立不仅仅是对受让人与原所有人间的个别利益的单纯比较,相反它超越了个别利益的思考,其关涉着交易社会全体对交易安全的需要。通过对社会总资本的利益与受损的原所有者的个人利益的比较衡量,为了保障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公信主义期待,构成再生产的各个交易能安全的实现。[17]因此,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意义进行保护,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个人范围,具有保护整个社会交易安全的广泛社会意义。建立在占有表征本权这一逻辑前提之上的公信原则,以原所有人利益的丧失为代价而构建起来,以满足整个社会对交易安全的需要,从而增进社会经济繁荣,达到社会总体利益的相对最大化。
  三、传统逻辑前提之丧失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占有与本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在现代社会中,分期付款买卖的增多,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扩张,让与担保的日盛,动摇了占有具有权利外观效力这一命题理论根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纵然出让人将所有权保留在自己手中,以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其已将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占有,因而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在让与担保场合,情形恰好相反,所有人不转移占有,而是让渡所有权与债权人。以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按照目前的担保权说,亦导致占有与本权的分离。另外,在用益租赁关系,向无数的劳动者为动产之委托,向运输者为委托,加工承揽等甚为普遍的交易关系里,都普遍存在占有与本权相分离的情形。这样,占有作为动产的公示方法已不再充分,再也无法不证自明地表明所有权者所在。相反,占有已成为一切财产利用关系的支点,与其说占有是所有权的外部表现,倒不如说占有是财产利用的外部表现。[18]这样,事实上的物支配与所有权的分裂,关于物权公示问题,在理论上则通过近代占有的观念化加以补救。[19]占有的观念化是通过对占有概念的扩大和限缩来完成的。占有概念的扩大,指虽无事实上的管领里,仍可成立占有,包括间接占有与占有继承。占有概念的限缩,指对于物虽有事实管领力,但不成立占有,属之者为占有辅助人。占有观念化的程度,由直接占有经由占有辅助关系、间接占有,而达于继承人的占有。[20]其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影响甚巨的为间接占有。早在1900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就直接采纳了占有客观说,确立了新的占有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制度为主干的占有制度。这种双重占有制度彻底改变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占有概念。这不仅因为直接占有事实上抛弃了占有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以实际握有为足,而且也因为间接占有改变了占有的客观要件的性质。[21]由占有概念的扩大和限缩,可知占有人与物的关系业已观念化,并纳入了法律上的因素,松弛了事实上的关联。[22]既然如此,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何以通过占有的观念化对物权的公示加以补救。这必须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物权理论中寻找解答。大陆法系的各种占有概念之间虽然颇多差异,却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占有纳入所有权范畴,从财产归属的角度看待和规定占有。[23]这样,通过在理论上创造间接占有的概念,就可以将不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也划归占有人之列,从而在理论上一定程度地缓和占有表征本权这一命题的危机。然而,从所有人一面观之,固然可说占有与本权合二为一,然从直接占有人一面观之,则占有与本权依然分裂。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从直接占有人处取得物之所有权。将占有归入所有权领域并不符合占有问题的实际情况。相反,理论上创造出的间接占有扩大了善意取得的保护范围。在连续间接占有的场合,非所有人的间接占有人无权处分所有人财产时,善意受让人亦可取得所有权。德国民法第934条、台湾民法第761 条认可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发生的善意取得,作为信赖的基础是以间接占有为前提的。在日本民法上,根据指示交付这样的占有移转形态而承认善意取得,其思考方式亦是将间接占有作为基础而给信赖提供保护的。[24]甚至,按照德国民法第934 条第2项的规定,在让与人非属间接占有 人的情形,受让人自第三人处取得动产的占有时,亦可取得所有权。受让人与第三人成立使自己取得间接占有之关系时,亦同样解释可取得所有权。[25]台湾民法未设此规定,学界认为受让人虽未占有其物(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仍能取得其所有权。[26]由此可见,在理论上通过占有的观念化对物权的公示加以补救,并不能真正解决占有表征本权这一命题的深刻危机。非但如此,随着占有种类在理论上的创造,作为信赖基础的占有,扩大至观念占有,从而使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急剧扩大,使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机会大为增加。在占有已不再表明所有权之所在的现代社会,如此作法实值怀疑。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通过近代占有的观念化并不能对物权的公示加以补救,也不能挽回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逻辑前提——占有表征本权的颓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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