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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监管问题探析

  2、欧洲联盟
  欧盟(原欧共体)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协调各成员国证券市场经营与监管的重 要指令。根据《罗马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令在要取得的结果上,对成员国 具有拘束力,但在方式与方法的选择上,留待各国当局决定”。因此,欧盟理事会制定的有 关证券的指令已直接纳入各国国内法而为各国所遵守。
  到目前为止,欧盟理事会在证券领域已制定了以下指令:(1)《市场进入指令》(1979 ),规定了证券发行商必须遵守的条件。(2)《上市细节指令》(1980),规定了当股 票、债券和股权证书被允许列入证券交易目录时应提供的信息项目。(3)《中期报告指 令》(1982),规定了中期报告的最低标准。(4)《共同基金指令》(1985),对共同 基金的运作作了规范。(5)《主要持股指令》(1988),主要对持股额超出10%以上的大 股东要求公开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6)《公告说明书指令》(1989),对公告说 明书的制作作了统一要求。(7)《内幕交易指令》(1989), 试图协 调欧盟各国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则,要求各成员国明令禁止内幕交易,为各成员国颁布或修订 有关内幕交易的法规确立了最低标准。 
   3、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
   在日益增长的跨国证券投资的推动下,成立于1961年、由全世界40多个主要证券交易所组成 的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FIBV)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监管组织,FI BV近年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机构重组,并决意在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证券化领域扮演一个更 为重要的角色。FIBV宣称自己将致力于通过提高会员交易所的自律标准来建立一个高效、公 平、安全的市场体系,从而充分保护国内和国际投资者,并不遗余力推动会员交易所在制定 充分合理的国际证券发行、交易和结算准则方面的合作。 此外,FIBV还加强了与其它民间组织的合作。1990年11 月,FIBV与国际律师协会(IB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达成了共同合作研究世界资本 市场的协议。此后不久,FIBV、IBA、IFA联合发布了有关证券监管的三个报告。第一个报告 详列了国际证券交易适用国内法所引发的主要问题;第二个报告分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可供 选择的方法;第三个报告则提出了一些结论性意见和行动的建议。 到1997年1月底,FIBV的成员有40个国家的50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协会 。其中欧洲国家20个,美洲国家14个,亚洲和大洋洲国家12个,中近东和非洲国家4个。FIB V通过每年秋季举行一次例会和不定期交流,讨论成员国证券市场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 各国 证券市场的制度和经验;必要时通过有关建议或决议。如因美国的影响,联盟于1975年12月 作出了一项决议,要求将所有FIBV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集中起来。此外,1975年和19 77年,联盟提出了一项“跨国上市建议书”,提出跨国上市证券的最低准入条件和信息披露 要求,其1977年建议书指出:“为了保护与正式上市证券有关的全体参与人的利益……必须 采 用统一的最低准入条件这一重要的步骤。”尽管建议书提出的统一证券市场的宗旨并未真正 实现 ,但它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起了一定的作用。1989年6月,FIBV形成了关于改善国际清算业 务的报告。报告提出三种国际清算模式供选择;由伦敦证券交易所与德国、法国、日本、美 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的清算机构建立联系,以构筑通用的清算系统;日本、法国的清 算机构也和许多国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国际清算系统的建立对提高清算业务的效率、降低 成本、保证国际证券买卖的安全及建立全球24小时交易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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