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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监管问题探析

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监管问题探析


邱永红


【关键词】证券 发行 交易 法律监管
【全文】
  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监管问题探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邱永红
  一、 相关国际组织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
  1、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总部设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共有一百七十余个成员机构,其中包括一百零一个正式会员(Regular Members),其它为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和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s)。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机构的合作,保证在本国及国际范围的有效监管,以维持公正和高效 的市场;通过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发展各国的国内市场;共同努力建立国际证券发行与交 易的规范和有效监控;互相帮助,通过严格执法和有效稽查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IOSCO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委员会、四个地区委员会(即亚太、欧洲、美洲、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技术市场委员会、新兴市场委员会、总秘书处和咨询委员会。其中,主席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所有正式成员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在这几个委员会中,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起主导作用的则是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的证监机构组成。其工作分为五个工作小组来执行。第一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国际会计、多国信息披露与稽核,即一级市场的监管。第二工作小组负责证券与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三个环节的监管,即二级市场的监管。第三工作小组负责经纪机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机构等的监管,即中介机构的监管。第四工作小组负责法规执行,目前主要研究防止及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跨地区的内幕交易。第五工作小组负责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研究为集体投资机构提供健全的操作规则。在五个工作小组的协调一致的努力下,技术委员会发表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报告、决议以及建议标准。1994年10月,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 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介绍了技术委员会从不合作的司法机构获 取信息的方法,强调了在减少证券欺诈的泛滥方面进行合作的好处。在其1994年东京会议上 ,该工作小组通过了一份《承诺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对他们是否能够向国外证券和期货监管提供相互援助与合作作出一个书面评估并不断加以改进。1995年10月,技术委员会制定了《跨国共同基金指南》,其中包括10条跨国共同基金全球管理的国际准则,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颁布统一的风险管 理和信息披露要求来保护投资者,减少共同基金跨国经销的障碍。1996年春季,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市场监管和违约过程的监控,颁布了几项建议标准:用以识别大额风险起动水平;在监管者之间发展信息共享协议,设立违约过程的透明度标准;客户头寸信息披露;以及当 成员公司违约时,处理余额、资金和资产的最好方法。1998年春季,技术委员会还发布了《 证券公司及其监管当局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引》,目的是增强公司和监管当局对国内、国际风 险管理及控制架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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