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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一>,民法上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4]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在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该观点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显然,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的理解成为我们讨论该问题的基础,在此我们并不打算对侵权行为是否要以过错为要件进行讨论。只想简单介绍以下当前侵权理论中几种归责原则。
  在各国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中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现简述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5]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要求找到有过错的一方,并令其承担责任,只是在不能以确切事实确定哪一方有过错时,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推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3、公平责任原则。其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但适用公平原则,并非仅依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要使法院审判人员内心的公平观念在归责时发挥作用。可见,公平原则是一项弹性较大的归责原则。它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的作出判断。
  4、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法律都规定加害人均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从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来看,其一直处在有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原则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综合起作用的多元化的归责的发展之中。特定的归责原则只在特定的具体历史环境条件下才会发挥其对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面对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以及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必然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不能固守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关于侵权归原则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元论者认为,我国目前只有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二元论者认为,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存;第三种观点认为,目前对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无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在特殊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法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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