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倾斜立法”的理念尚未真正得以确立。我国公司法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是联系在一起的。
公司法更多地承担起了保障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而
公司法的商事法属性仅被淡化了。在
公司法的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学术界和立法界关注的重点,是如何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如何确保国有股权的正确行使,如何避免在改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至于非国有股份股东为主体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对
公司法属性和功能的不恰当定位,客观上影响了有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此,把握和尊重
公司法的商事法属性,充分认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意义,树立“弱者保护”的倾斜方法观念是迫在眉睫的!
(二)深入人心的诚信观念
诚信为诚实信用之简称,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需要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9]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信包括法律上的诚信及道德上的诚信。法律上的诚信衍生法律上的义务。具体到
公司法,控权股东的诚信义务、董事的善管及忠实义务都是诚信观念法律化的具体表现。
公司法的诚信,属于“商业道德”的范畴,它产生的道德上的诚信义务虽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但对于市场来说有很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在一个公司法律不健全的国度里,商业道德上的诚信可以起到很好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同诚信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深入人心的诚信观念可以促成良好的商业道德环境的形成、发育与完善,形成良性的循环。如此,公司的董事及控权股东慑于舆论的压力,也会不情愿地自觉维护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义关系,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就可得到降低。再者,一旦深入人心的诚信观念获得了立法上的认同:将道德上的诚信上升为法律上的诚信,诚信与国家强制力便建立起了联系,控制股东、董事与中小股东的信义关系有了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与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便可得到较好地维护,既使难免被侵害,被侵害后也可获得相对完善的事后救济,将中小股东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