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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的制度革命——从交易费用角度看我国政府采购法

  首先,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尽管我国已制订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政府采购法》。但因其是一部较为粗略过渡性的法律,很多的具体细节须要补充完善,使该基本法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这些配套法规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1,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应明确界定;2,现行政府采购法只注重集中采购模式,而忽视了分散采购模式的作用, 分散采购其优点是灵活快捷,更有利于满足用户要求,可降低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但要设立分散采购的标准,以防止支解应集中采购的项目;3,供应商的资格认证条件、认证程序、认证监管等应作详细规定,其中供应商只能是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厂商,禁止代理商介入;4,为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有效性之目的,对中介机构的准入、运作、监管、退出及其责任等机制应详细规定;5,完善《招标投标法》,制定其配套法规。具体是细化公开招标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等标期,招标投标通讯方式和投递方式、评标和决标以及后续管理等制度;6,对于非招标性政府采购应进一步细化其条件、硬化其程序和强化其责任;7,服务采购的规定尚是空白,因此应对服务采购的范围、采购方法和程序、评标和定标的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在这些方面可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8,关于政府采购的重要构成——采购合同,应对其技术规格的要求、管理、使用规格和标准及规格的识别和可得性、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9,应明确界定质疑和投诉机构的职能,强化司法审查。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尤其是地方政府,允许其根据国家的法律出台适合当地实际的规章制度,但必须保障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与中央政府采购立法相违背。与此同时,对现行《预算法》进行完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对作为公共支出的政府采购这一块进行更为细致致的工作,增加相应科目,使财政资金分配与消费挂起钩来,对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中不适应政府采购预算的地方要进行调整。如调整各预算会计帐户,并设置专门帐户或专门明细帐用来核算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对国家金库制度也要进行改革,允许财政部的直接拨款到供货单位,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等等。
  其次,通过有效途径,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发育。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相辅相成的。在培育政府采购市场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是正确处理开放国内市场保护民族产业及开拓国际市场的关键矛盾,这要求我们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产业的选择和门槛价及采购实体的确定;二是要做好人员素质培训,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这些人应是法律、经济、物理或化学的工程与服务方面的专家或行家;三是创办专门性的政府采购报刊,负责刊载采购信息和跟踪报道相关信息,为各级政府采购当好参谋,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政府采购效应;四是建立政府采购网,逐步推进电子商务,开发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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