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退出制度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在金融机构停止经营金融业务,清理债权并清偿债务,丧失独立的法人资格。从法律上来说,即金融机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丧失。通常是在金融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为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利益监管主体才依法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因此,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关键在于保护从市场退出前业已生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建立破产机制。
存款保险是农商行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事后补救措施,在存款人看来,它使得银行的存款独立于银行破产之外,从而在存款时省去了考虑选择银行的疑虑。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证,存款人和公众的信心就没有了一种法律上的支撑点。最近几年,我国几个国有的金融机构都出现了问题,如中银信托退出案、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农商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相比,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信用危机,浙江的鑫隆和银座两家民营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就发生了挤兑风潮就是明证。目前我国尚无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立法上应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这一制度。破产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广泛使用的合理退出竞争市场的制度,在美国甚至建立了个人的信用和破产机制。在《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都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规定,不少境外投资者对破产过程的公正性心存担忧,金融机构破产严重失灵。因此制定破产法和
公司法,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偿债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农商行与一般的公司企业破产又有不同,具有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因此还要制定有关接管、终止、解散、兼并、关闭、拍卖等详细的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只有这样,农商行才能维护市场退出时秩序的稳定,而且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农商行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注释】 蔡则祥:《关于农信社改革问题的理性思考》,《经济问题》2001年第3期
同上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往往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顶多只留心到与自己相关的事物.1968年英国经济学家加雷特. 哈丁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个“公有物悲剧”的设想,在一个开放的牧场中,每个牧羊人的直接利益取决于他所喂养的牲畜的数量,当成在过度放牧的问题时,每个人只承担公用地退化成本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