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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几个法律问题之探微

  三、 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区域金融问题的研究当中,环境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经营管理现状,对农商行来说,环境因素可以分为内生环境和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金融机构内部自然成长过程中形成的制度环境,如企业文化、完备的操作流程、内部运作机制的和谐。外部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存在的宏观运行机制,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果说法人治理结构是农商行的内生环境的话,那么金融监管就是他在外部环境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设计。对商业银行体系加强监管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的农商行是对农村金融体制的一大创新,它一方面推动金融市场发育,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增大了农商行的金融风险,并对其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监管是为了化解市场不完善或者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而设计的一项风险控制机制。英国学者道尔(R.Dale)将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分为审慎或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并指出了两者的区别。审慎或预防性监管目的是为了控制银行的风险程度以及其对银行破产可能性的影响,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利率管制市场进入的限制和一般性的银行监管审查;保护性监管则是在面临实际的或将临的银行破产时为银行可户和银行本身提供某种保护,如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有学者将起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补救措施。[12]可见,金融监管的手段非常广泛,笔者在此只在对农商行的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对其基本制度加以阐释,主要包括有内控监督机制、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
  1、 内控监督机制
  过去,农信社监控机制过于强调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运用,从而疏忽了自身内部监控机制的完善,业务人员在操作时无章可循、职责不分,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农商行内控机制是农商行自身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明确业务人员间的责、权、利关系,参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应从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测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签)、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等方面来建构。监管主体在督促监控时要以有效监管为核心原则,对农商行的内部制度提出规范化的细则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农商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之内。
  2、 市场准入制度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是指成立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目前中国共有5万多家农信社,截止2002年3月末的存款余额达到了1796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2843亿元,从总体规模上来看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核心力量。但是中国农村整体经济的落后以及中国经济“不平衡胜过不发达”的事实决定了农商行的建立必须要实行“先富带动后富”的发展战略,那种搞“一刀切”,一步到位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农商行的市场准入要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即农商行的市场准入要具有充足的资本、完善的法人制度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机制三样法律要件,银监会(银行业的专门监管机关,于2003年3月正式成立)对新成立的农商行应采取严格准入制度,不仅要对出资人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从程序上确立农商行的资本金的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总资产的足值等,还要检查成立农商行的实质要件,保证农商行在成立后能有一个完善的法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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