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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几个法律问题之探微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几个法律问题之探微


Analysis of a few legal questions concerning countryside commerce bank


田开友


【摘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笔者在本文中吸收了经济学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研究成果,把“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的目标模式”作为隐含前提,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农村商业银行在改制中的遇到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即产权制度的问题、法人治理机构的建立及其金融监管的完善,略陈管见。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 产权制度 法人治理结构 金融监管
【全文】
  一直以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改革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宏观观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探索农信社改革的走向。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承办的“第九届全球金融年会”上认为:引进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而这个过程将“在农村金融领域留下让民间资本进入的较大空间”;有的学者则认为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农信社的改革方案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存在诸多缺陷,提出将地方性、股份制农商行作为其发展的目标模式 [1]。笔者以为这些经济学者的论述确实为农商行的建立开启了解放思想的藩篱,但是在其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阐释制度变迁这一复杂难解的问题是很不够的,本文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农商行在改制中的遇到几个重要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一、 产权制度分析
  农信社的产权改革最早要追溯到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确立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提出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然而1997年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和“98方案”( 国家在1998年作出的农信社要按照合作金融的性质进行规范的规定).强化了合作金融的性质,实际上推翻了1996年决定的关于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设想。此矛盾在2000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座谈会上终得到了解决,朱溶基在会上强调了可以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农村组建农商行。 根据这次座谈会的精神,2001年11月12日,江阴、张家港、常熟三家农商行正式成立,意味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可见,农商行直接脱胎于农信社改革的长期实践和发展。在农商行改制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其产权的界定,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R·科斯指出,产权的明确界定能节约企业的交易成本即促使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对农商行的产权制度进行分析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下面笔者将从合作制的缺陷、产权制度变革的必要性、价值取向、产权结构的构建以及产权立法保护的层次五个方面做一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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