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风险投资自80年代开始,其主管机关是财政部,管理机构是由财政部委托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代管。台湾的风险投资都是以投资公司形式设立和运作的。一般来说,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是风险资本运作的主要载体。风险投资公司的模式有3种[5]:(1)、自设经营团队,自行管理投资(2)、不设经营团队,委托另一家管理顾问公司管理投资(3)、不设经营团队,委托另一家自行拥有经营团队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投资。资金来源为台湾岛内法人(77.43%)且主要来自产业界,并逐年上升,国内个人(15.56%)、国外法人(16.65%)和国外个人(0.37%)。1994年起台湾当局允许保险公司,民间银行投资风险投资领域。台湾政府以奖励和管理并行的方式推动风险投资事业,主要从租税减免和资金融通方面给予支持。因此,台湾的风险投资形成了以公司制为主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趋向于多元化,政府大力扶持的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
(二)、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风险投资主体依据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两类。采用公司制的国家比较多,有限合伙制的国家目前只有英美法系的国家,尤其是美国最为成功,但有限合伙制被认为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
公司制是出资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机构的商业化运作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出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形式。
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比较大,运作稳健且透明度比较高,运作风险小,资金安全。公司制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约与激励机制不健全,代理成本高,运作效率低[6]。公司制有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方共同保证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营,因此运作时趋向于规避风险,寻找那些风险小且能产生正现金流的项目投资,这就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因为风险投资承认项目的风险,投资于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一般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在长时间里是不能产生正的现金流,且潜在风险巨大。公司制激励机制不足,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衔接不紧密,加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种代理风险,使得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运作效率比较低。
(2)、不利于培养投资家阶层。风险投资是专业投资行为,需要投资者具有金融、科技、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以及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目前我国极需这样的职业投资家,而公司制是一种机构决策机制,且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不利于风险投资家的培养。
(3)、双重纳税义务。由于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股东和公司要对公司的利润交纳双重的所得税,无疑对于鼓励更多的资金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不利。
2、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主体。在美国近些年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政府支持的风险投资,还是有独立市场主体运作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都成为发展风险投资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一般由风险投资机构发起,作为普通合伙人,吸收其他出资者如企业、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私人投资者的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同公司的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它克服了公司制的上述缺陷具有以下优点[7]:
(1)、机制灵活、效率较高。有限合伙制不需要专门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这样的制约机构,其运营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而普通合伙人都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组成,人数上无固定限制,但比起公司制来说要少得多,这样在决策上十分迅速,效率非常高。
(2)、有利于培养风险投资家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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