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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 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那么,承包人给予发包人多长的履行期限方为合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该规定限定的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期限。那么,在此之前尚需给予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就只能在六个月内。如果参考《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两个月应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延迟两个月不会对承包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承包人行使其优先权,发包人支付该建设工程价款也需要必要的准备时间。两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若发包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依法拍卖该建设工程。当然,两个月的期限尚待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定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既使承包人的债权能够尽早实现,也能使该建设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实现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4. 关于折价的适用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付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依法拍卖。由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的开发、建设、转让等活动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和具体的资质要求,因而协议折价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以下按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析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的可能性:
  (1) 在建设工程具备转让条件或商品房预售条件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转让或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前的任何形式的转让均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因此,在此阶段,承包人不能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协议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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