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细化的方法
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规定,加上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和法律本身保持相对稳定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另外,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进行各方面的改革,情况极为复杂,各地区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状况各不相同,这就是要求我们 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又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既要明确具体,又不脱离实际,做好我国法律的细化工作。
(一)法律本身的细化。国家立法机关必须健全配套的法律体系,且法律的健全是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最终实现法网恢恢,密而不漏,而不是疏而不漏。法律的健全与否是抵制腐败的重要一环。如果法律处处是漏洞,要一个人放着轻而易举就能得到利益的空子不钻,这未免对一般人的要求太高了。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在
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各同其职,各负其责,尽快制定立法规划,完成自己的立法任务,并不断补充完善现有法律本身的不足。在各自的立法活动中,要保持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最高性和权威性,最高立法机关要制定出社会生活每一方面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各地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也应配合最高立法来完善地方性法规的体系,并注意各地法规的协调性。最高立法机关要审查自己立法的协调性,其他中央机关立法的协调性和地方性法规的协调性,形成一个以
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体,其他法规配合的立法框架和网络,确保我国法律越来越周密,减少和控制司法执法机关的随意性。
(二)加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范围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在执法的最前沿,为了协调法律内部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出最及时的解释是必要的和切实可行的。这种解释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执行案件。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越精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越小,就越能防范腐败。
(三)赋予地方有解释权的机关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
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我国《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根据该条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只享有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并不享有法律解释权。但由于各地区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各不相同,为了更好地从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地执行法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适用法律更好适合当地的实际需要,应该允许地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样做,有利于地方立法机关通过解释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