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模糊,相互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由不同的法律组成的统一体系,同时,同一类法律又由不同的机关制定和颁布,制定机关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社会、政治、经济及科技文化生活。法律在制定时,要力求明确、具体、周密,相互间要协调和配合,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法律理念的价值取向和趋同。当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效力高的为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各个法律之间往往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有的发生界限不明等现象。这就产生:一是使执法者选择难,无所适从,导致处理的结果各地不一致,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抬头,三是少数执法人员乘机不顾国家集体利益而徇私枉法。这些都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必要通过
立法法的形式明确立法者的职责,使立法明确具体,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以利于司法机关执法。
二.法律细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细化是国外经验的启示。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而发展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法律移植成了各国法制现代化的捷径。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走向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经济越来越一体化,我国在立法时应更加要注意对外国和周边地区法律的研究和借鉴,吸收其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使我国的立法与国际接轨。国际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活动(包括司法活动)都要在科学严谨的法规框架内有序进行,法律规定得越细,给执法人员留下的自由裁决权范围就越小,规定得越死,执法人员就无法自由裁夺,这多少可以避免贪脏枉法的发生。如《意大利刑法典》共734条,条下还有款项;《意大利
监狱法》共91条,条下分出多款多项。其篇幅比我国《刑诉法》多,比《
刑法》又稍逊色;《意大利民法典》共2969条,内容扁幅将近是我国《
民法通则》的二十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共803条。这些法律对多种法律行为做了较详尽的规定,文字表达细密而又简洁,其立法技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是堪称进步的、影响重大的法典,它们已更多地利用已确定的事实把法官的裁量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又如新加坡公共汽车上吸烟,罚款 500新元,旅馆接待处吸烟,罚款500新元,在餐厅吸烟则罚款 1000新元,这种规定既体现了法本身处罚的严, 又体现了对执法者自身严, 这种严表现为没有执法的随意性和人情味,否则就是执法 者本身的违法将暴露无遗。所有上述国外的做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制还不完善的情况,应是有所启示和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