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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细化是防范司法腐败的前提条件

  (一)自由裁量权的大量存在。在我国法制的不健全首先表现为立法的不健全。社会生活中有的问题的解决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少数掌握权力的人往往随心所欲,看金钱、看关系、看亲情办案,把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当作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资本,不送礼不给好处和没有关系就一推了之,如果得到好处,就会想方设法找依据,生拉活扯,牵强附会,维护送礼方的利益,甚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作出枉法裁判,这是明显的违法。有些问题的解决虽有法律规定,但却给司法人员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即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法律很大的弹性规定给少数司法人员进行索贿受贿、办人情案、关系案大有可乘之机,即送礼者,可处理可不处理的,不处理,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或在判的幅度内偏轻处理,礼越重,处理越轻。这种做法本身很难说是违法,隐蔽性更大。但得利的是违法犯罪者和部分司法人员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的是司法机关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和国家法律的威信,正所谓“一粒老鼠屎搅坏一锅汤”,使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损害,影响了干群关系,进而可能危及到国家政府的正常管理。这真可谓沾污了国家,败坏了风气,损害了司法机关自身的形象。
  (二)司法人员自身的约束力欠缺和管理制度的不规范。权力缺乏明确、具体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滋生腐败,必然会偏离公正和公平,继而产生辐射效应,使社会公众产生怨恨、偏激和不满情绪。作为一个司法人员,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因为职业道德的产生和形成是以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产生为基本条件的,而且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同时,司法人员的规范要求是司法人员群体共同认可的,由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虽不像法律规范那样 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但是通过人们的习惯、自觉以及社会舆论等,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教育性,如立场坚定、刚直不阿、不畏权势、清正廉洁和不徇私情等。法官应凭良心、勤勉、公正、公平来履行职务,不应因党派的要求,公众的喧挠和不正当的批评而动摇。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刚刚确立,市场经济本身对原来计划经济的冲击,计划经济确立的各种观念被打破,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规范尚未健全,人们的新观念尚未确定,再者,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这就会使少数思想政治觉悟低和道德水平差的干部见利忘义,法律没规定的钻法律的空子,法律不明确的则随心所欲处理,搞特权、以权换钱,捞好处。一旦失去控制,就会象瘟疫似的扩散平常,危害社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三)市场经济和经济改革在法律上出现漏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逐步由原来的“社会人”变成“经济人”,由原来的大锅饭时的强调重义轻利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方向转化,而权利义务相协调统一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再加上人的贪逸和趋利的本能驱使,一些人会精心研究和分析法律的漏洞,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使法律的真正精神内容在有些人的手里扭曲变形,失去原来的本意和功能。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的权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各种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制裁,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做到法网恢恢,密而不漏,就应当加强立法工作,细化法律,使法律既为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提供法律根据,也对他们滥用权力的行为实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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